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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后,需经管理人审核,并经法院裁定后方可认定该债权真实有效。根据管理人的实务经验、参照上海市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业务研究委员会起草制定的《律师代理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核业务操作指引(2016)》有关规定,管理人在审查债权时以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为原则。前者的审查内容包括债权申报方式、申报是否逾期、是否提交证实申报主体资格的证据、债权类别、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证明材料等;后者的审查内容包括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以及时效性。原则上,先进行形式审查,再进行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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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海关测算,2023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2.38万亿元,增长15.6%。其中,出口1.83万亿元,增长19.6%;进口5483亿元,增长3.9%。跨境电商快速发展,既满足了国内消费者多样化、个性化需求,又助力我国产品通达全球,成为外贸发展的重要动能。跨境电商行业涉及到商品与资金的跨境流转,相较于一般的境内电子商务交易而言,其中潜在的法律风险点更为复杂,除却常规的电子商务合规建设要求外,还需要考虑到因不同区域法律规定/合规要求不同而可能产生的额外合规义务。跨境电商行业不断兴起壮大,大量意图试水的国内商家在入局前必须要对跨境电商业务模式和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有一个清晰的认知。「星瀚跨境电商视野」拟通过一系列跨境电商相关文章,为读者详细解读跨境电商行业当前的商家经营模式以及潜在法律风险,为中国跨境电商商家出海提供助力。
我国《民法典》在立法上以意思自治为主旨精神,然形式强制仍见于诸多情形。出于立法政策的需要,我国法律体系中明文规定的要式合同的类型高达二三十种,如保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等等,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形式要求虽能够实现督促当事人谨慎行事和证据证明的作用,但其在范围上的扩张显然影响了民事主体订立合同的契约自由。
解散—清算—注销登记是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必经之路,是市场主体完整生命的最后一环。然而,部分市场主体因内部治理机制失灵或资不抵债等原因无法通过或等不到通过自行清算走完最后一公里。此时,由司法机关等第三方介入的强制清算及破产程序(含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就成了相关利益主体最后的选择和救济方式。
当公司出现破产原因或进入破产程序时,公司实控人为逃避债务,常常会采取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与他人进行交易,或者提前清偿债务、对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在危机时刻对个别债权人予以清偿,又或者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等等清偿行为,这些清偿行为往往会减损公司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不利于破产财产的公平清偿。因此,针对破产企业存在的各种不合理减损公司财产的舞弊行为,有必要加以分析,提出救济思路与途径,便于追回公司财产,保护债权人利益。
以案释法:中国籍的A先生持有日本永居身份,在日本长期居住。A先生在日本去世,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其日本籍妻子B女士欲继承A先生在上海的房产和银行存款。并且由于B女士定居日本,后续还需将继承所得变现汇出中国。
与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类私募基金相比,股权类及创投类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标的集中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信托计划及其他同类型私募产品,后者投资标的的流动性较差,变现难度更高,经常出现基金已经到期但因被投项目难以退出变现导致基金清算期限一拖再拖,投资人被困在基金中无法退出,引发投资人矛盾。对于基金管理人而言,采取何种方式退出被投项目、退出时间/节点如何选择、退出价格如何确定,都会成为评价管理人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因素。项目退出方案的可选项往往不止一种且没有标准答案,退出难的“问题项目”因投资收益不理想更容易引发投资人争议,导致管理人在项目退出工作中存在较高履职风险。基于此,我们尝试在本文中通过分析相关司法判例的判决思路对管理人的履职风险予以提示,并据此总结了四项操作指南,以期协助管理人顺利履职退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职工债权是指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在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可以进行优先清偿。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刑法对一般自首的规定,相对于一般自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特殊自首的问题,因该类型自首不需要“自动投案”的前提条件,本文不作探讨。对于一般自首而言,实践中对于“自动投案”的认定较为混乱,本文拟立足法律条文,结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厘清自动投案认定的逻辑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