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后,需经管理人审核,并经法院裁定后方可认定该债权真实有效。根据管理人的实务经验、参照上海市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业务研究委员会起草制定的《律师代理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核业务操作指引(2016)》有关规定,管理人在审查债权时以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为原则。前者的审查内容包括债权申报方式、申报是否逾期、是否提交证实申报主体资格的证据、债权类别、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证明材料等;后者的审查内容包括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以及时效性。原则上,先进行形式审查,再进行实质审查。
审查内容
一般债权审查内容及依据如下图所示:
审查方法
管理人在审查债权时,一般采取以下方法:
1.将债权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与国家机关网站公示信息、债务人自有原件进行核对,包括法律文书的比对、与债务人相关财务资料及档案材料进行比对,必要时管理人可以向有关单位调查核实;
2.聘请审计机构就债务人相关财务资料进行审计和调查,管理人将申报债权与审计内容进行比对核查;或者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留守财务人员或管理人聘请的会计师进行对账;
3.必要时管理人可以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财务人员以及债务人的原业务人员进行必要的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了解债权债务形成及履行情况。
审查步骤
审核债权人身份
管理人可通过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债务人涉及的裁判文书、被执行案件信息等诉讼、执行案件情况,或通过对债务人及其股东、职工等人员展开调查、访谈,或通过查阅债务人财务账册、合同文件、档案材料等方式收集债权人身份信息,确认债权人是否适格。
同时,还要审核债权人身份的真实性。具体而言,若债权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审核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等信息;若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审核其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报债权,还应审核授权委托材料等。
审查时效
若债权人提交法律文书,应审查是否生效;若涉及执行案件,应审查是否超过执行时效、是否执行完毕;若无生效法律文书,应审查是否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发出请求履行的通知、债务人作出履行义务的承诺、不可抗力等情形。
审查债权依据,确定债权性质
根据上述债权审核方法,确认债权是否存在,并对各项债权按照法定清偿顺序予以分类,如:优先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职工债权、社保税务债权)、普通债权、劣后债权。
根据债权人提交的材料,确认债权本金、利息的金额及计算方式。须注意的是,债权的利息及滞纳金的计算时间不超过裁定受理破产之日,破产申请受理当日不计算利息。
在债权审查环节,如发现债权申报材料缺失的,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提交。如果债权人未能及时补充提交的,可能会影响其债权的确认。
审查结果
就债权审核的情况而言,管理人一般会作出如下几种认定:
其一,予以确认的债权。经审查,所申报的债权同时符合形式要求及实质要求的,予以确认。
其二,不予确认的债权。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存在①超过诉讼时效、仲裁时效或者执行时效的;②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不属于破产债权的;③债权人证据不足,且债务人财产资料无记载或没有其他文件证明债权确实存在的等情形,将不予确认。
其三,暂缓确认债权。经审查,所申报的债权缺乏相应证据需债权人嗣后补充的,或者该债权仍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经沟通债权人不予撤诉的,将暂缓确认该债权,待补充相关证据材料或者作出裁决后,管理人视情况确认或者不予确认该债权。不过,债权暂缓确认会影响债权人表决权的行使,因此,当管理人提出补充证据材料或者与债权人沟通申报债权的情况时,债权人需及时处理与沟通,否则将影响其行使权利。
如果债权人对初步审查结果提出异议,管理人将依据债权人补充证据材料的情况,按照初步审查阶段的审查步骤及审查方法,再次对债权的诉讼时效、发生依据、性质、金额等予以审查,及时复核,若债权人对管理人的解释仍有异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星瀚破产管理人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