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阶段,破产企业(“债务人”)的债权人如拟追回该企业尚未清偿完毕的债务的,需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流程详见文章《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逾期申报有何影响?》 ),由管理人对债权予以登记审查(管理人审核流程及标准详见文章《管理人如何审核和认定债权?》),管理人审查后由法院最终裁定确认,经确认的债权才能参与分配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本文重点关注,在上述审核阶段,如债权人对债权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提出异议?
前置程序:向管理人说明理由并按要求补充材料
破产管理人在完成债权审核后会通知债权人及债务人,向后者告知审核结果,如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需要先向管理人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在债权人会议结束后5日内按照管理人的要求提交补充材料,管理人会对材料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异议债权人。如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异议人可以采取下一步措施,即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债权。
债权确认诉讼
如前所述,如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异议债权人可以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的十五日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债权。需要注意,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则需要向此前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诉讼阶段,如债权人是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有异议而起诉的,需将债务人列为被告;如债权人是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而起诉的,需将该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当然,破产企业自身也可以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提起异议之诉,此时被告就是该被异议债权人。此外,并非所有债权都可以提起诉讼,异议债权必须是在破产清算阶段的规定期间内向管理人申报过的债权,如果未按要求申报的债权,则无法通过诉讼方式提出异议。
作者:破产管理人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