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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他太过分了!这么重要的事怎么不征求我同意呢?”私募基金的运行中,管理人负责执行具体基金事务,但其执行权力最终来源于投资人的授权。对于“不听话”的管理人,投资人应如何识别管理人的越权行为,并挽回损失,本文我们就将带您一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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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财产调查是破产清算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债权人利益得以实现的基础。在破产受理后,破产管理人会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本篇文章我们将介绍管理人在财产调查实务中采取的主要调查方式。
在投资与破产反舞弊系列的此前推文中,我们已具体介绍第一种常见的舞弊行为模式——恶意减损财产类行为模式。本文将向各位分享、分析舞弊人员采取恶意提前分配公司财产类舞弊行为的法律规制、调查路径以及经典案例,为防范和识别此类舞弊行为模式提供参考。
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下称《公司法(2023)》),本次修订新增公司登记专章,完善公司设立和退出制度、公司资本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结构,强化控股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切实维护公司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本文从《公司法》修订对公司、股东、董监高的影响三个方面对《公司法(2023)》对企业合规治理的影响进行分析,为企业在今后的市场活动中合规运营保驾护航。
随着《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的出台,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以及金融服务提供者(下统称为“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及相关民事责任得以明确。尤其在私募基金领域,《九民纪要》的出台不仅规范了基金的业务活动,也就基金产品的损失赔偿比例进行了更为合理的分配。但是,何种程度能够证明经营机构尽到合理的适当性义务?投资者投资理财过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托管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有哪些“雷区”需要避开?本文将不仅限于私募基金领域,以裁判案例切入,总结出双方在投资环节中的风险与合规要点,明晰双方的风险承担比例。
破产取回权,是指对于破产企业(下称“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应权利人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向接管了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主张取回,其实质是权利人向管理人主张返还特定物的物权请求权。破产取回权的设置是为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操中需同时避免因行使不当出现权利人通过取回权突破统一受偿的情形,本文将重点对如何行使破产取回权进行讨论和介绍。
在上一文《实控人恶意减损公司财产,企业应该怎么办?》中,我们具体介绍了恶意减损财产类的舞弊行为模式,即公司实控人通过无偿或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公司财产、放弃公司债权、恶意对外提供担保、或董监高等人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公司财产,以及该行为模式的法律规制、调查路径。
“得知亏损之后才发现,我对我投的产品几乎一无所知”,在经办案件中,我们经常听到客户这样的感慨。私募基金产品运行过程中,管理人和投资人天然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投资人对于投资标的的所知基本依赖于管理人主动披露,但实践中,管理人履行信披义务的情况并不理想。本文对于投资人如何识别管理人的常见信披违规行为及如何救济进行讨论。
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破产管理人主张用该债权抵销其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破产抵销制度的设置是破产债权人只能依破产程序按债权清偿比例受偿的例外,旨在保证破产债权人在抵销范围内得到清偿。破产抵销权既关乎抵销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又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因此,破产企业债权债务抵销的条件,如何行使抵销权有必要讨论和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