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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中国籍的A先生持有日本永居身份,在日本长期居住。A先生在日本去世,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其日本籍妻子B女士欲继承A先生在上海的房产和银行存款。并且由于B女士定居日本,后续还需将继承所得变现汇出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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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类私募基金相比,股权类及创投类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标的集中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信托计划及其他同类型私募产品,后者投资标的的流动性较差,变现难度更高,经常出现基金已经到期但因被投项目难以退出变现导致基金清算期限一拖再拖,投资人被困在基金中无法退出,引发投资人矛盾。对于基金管理人而言,采取何种方式退出被投项目、退出时间/节点如何选择、退出价格如何确定,都会成为评价管理人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因素。项目退出方案的可选项往往不止一种且没有标准答案,退出难的“问题项目”因投资收益不理想更容易引发投资人争议,导致管理人在项目退出工作中存在较高履职风险。基于此,我们尝试在本文中通过分析相关司法判例的判决思路对管理人的履职风险予以提示,并据此总结了四项操作指南,以期协助管理人顺利履职退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职工债权是指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在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可以进行优先清偿。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刑法对一般自首的规定,相对于一般自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特殊自首的问题,因该类型自首不需要“自动投案”的前提条件,本文不作探讨。对于一般自首而言,实践中对于“自动投案”的认定较为混乱,本文拟立足法律条文,结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厘清自动投案认定的逻辑进路。
在之前的专栏文章中,我们已经就跨境电商出口的各种经营模式及其潜在法律风险做出了整体分析。在后跨境电商出口的各种经营模式及其潜在法律风险做出了整续的文章里,我们拟将分析对象进一步细分,基于具体的法律合规问题,为跨境电商商家在不同市场国家开展电商业务增添法律层面的助力。美国作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一直是跨境商家的必争之地,无论其他新兴市场国家潜力如何广阔,美国市场都是跨境商家不可放弃的高利润区域。跨境电商商家之所以能在美国市场取得相较于其他地区的高利润,除了美国市场买家有较高的支付能力之外,还一定程度上可以归功于一直以来美国海关的“低价豁免”(De Minimis)政策为跨境商家带来的福音。
此前,“反舞弊民事汇”系列公众号已为大家介绍了《新<公司法>下,关联交易舞弊行为认定的新趋势》,为企业明晰了不当关联交易的行为类型和认定标准。那么面对频发的关联交易舞弊,企业该如何在遭受损失后有效追偿,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本文提供三条追偿路径,从实务和司法裁判出发,总结企业破局之路,助力企业维护自身利益。
正在如火如荼举行的巴黎奥运会吸引了大量观众通过电视、网络等渠道观看,看着我国的奥运健儿在各个赛场奋力拼搏、争金夺银,总是令人心潮澎湃。在之前的文章中,星瀚结合在奥运资格赛·上海站中的项目经验,为读者介绍了奥运会背后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体育赛事的组织者。回归赛事本身,当我们观看体育赛事时,是否想过巴黎奥运会等体育赛事是如何被制作成大家看到的节目画面的,法律又是如何对其进行保护的呢?以下内容将介绍奥运会等体育赛事的转播模式,探讨赛事转播的法律保护措施,并对现有的相关案例进行简要点评。
破产受理后,管理人全面接管破产财产、接受债权申报并审查、处理财产分配事宜等,债权人主要通过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的工作,其他可选择的民事救济途径相对较少,并且几乎都以管理人不予处理作为前置程序。破产企业如果存在恶意虚增债务或滥用优先债权的舞弊行为,债权人该如何救济?本文将针对该类舞弊行为可以行使的民事救济手段做出分享。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向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为“管理人”)发布《关于开展未托管私募证券基金专项核查整改的通知》,针对目前未托管的私募证券基金开展专项核查整改。据此,私募基金目前存在的未进行托管,缺少外部监督的风险事件,行政监管正有日渐趋严之势。因此,本文结合目前监管趋势,就私募基金产品的未托管情况、私募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的处罚情形及民事责任承担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为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我风险控制提供更多的维权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