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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取回权,是指对于破产企业(下称“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应权利人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向接管了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主张取回,其实质是权利人向管理人主张返还特定物的物权请求权。破产取回权的设置是为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操中需同时避免因行使不当出现权利人通过取回权突破统一受偿的情形,本文将重点对如何行使破产取回权进行讨论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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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文《实控人恶意减损公司财产,企业应该怎么办?》中,我们具体介绍了恶意减损财产类的舞弊行为模式,即公司实控人通过无偿或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公司财产、放弃公司债权、恶意对外提供担保、或董监高等人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公司财产,以及该行为模式的法律规制、调查路径。
“得知亏损之后才发现,我对我投的产品几乎一无所知”,在经办案件中,我们经常听到客户这样的感慨。私募基金产品运行过程中,管理人和投资人天然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投资人对于投资标的的所知基本依赖于管理人主动披露,但实践中,管理人履行信披义务的情况并不理想。本文对于投资人如何识别管理人的常见信披违规行为及如何救济进行讨论。
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破产管理人主张用该债权抵销其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破产抵销制度的设置是破产债权人只能依破产程序按债权清偿比例受偿的例外,旨在保证破产债权人在抵销范围内得到清偿。破产抵销权既关乎抵销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又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因此,破产企业债权债务抵销的条件,如何行使抵销权有必要讨论和介绍。
前言:在上一文《从大数据视角,解析投资与破产反舞弊领域四类常见行为模式》中,我们通过对近十年涉及投资与破产舞弊案件的裁判文书的检索,并结合新闻报道、实务经验,总结了四类投资与破产反舞弊领域常见的行为模式。本文,我们针对恶意减损公司财产类行为模式展开具体分析。
我国私募基金行业近年来发展迅速,在经历了野蛮生长后,随着私募基金逐渐成为重要的金融力量之一,强监管随之而来。在此背景下,私募基金中的各个主体如何评估并规避风险,以促进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成为核心议题。「星瀚私募洞察」专栏将从各个视角为大家带来专业解读,与从业者共同探讨私募基金的发展趋势、风险管理,敬请关注!
破产管理人的撤销权是指对于债务人(即破产企业,以下均称“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一定期间内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破产管理人有权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使因相关行为转让的财产或利益回归债务人财产。
投资与破产舞弊案件,通常是指部分舞弊人员通过恶意虚假破产,或在出现破产原因进入破产程序后,通过对企业财产进行隐匿、转移和处分等一系列舞弊行为,恶意掏空其所实际控制的公司,而后利用企业破产程序,以实现金蝉脱壳、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的舞弊案件。 通过对近十年涉及投资与破产舞弊案件的裁判文书的检索,共获得83份有效的裁判文书,以下将针对该些案件的涉案地区、涉案人员的职位、裁判文书中的年份、罪名、案值、刑期进行分析,并结合新闻报道、实务经验,总结恶意减损公司财产、恶意提前分配公司财产、恶意虚增公司债务,以及滥用优先债权四类主要的舞弊行为类型。
出于投资或移民目的,不少购房者都选择到境外购买房产,由此掀起了一波海外购房热。然而购房者语言不通,对境外购房政策也不了解,他们往往会通过第三方从事购房的相关工作。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并不直接与境外开发商对接,购房款大多通过第三方汇入,一旦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或某个交易环节出现差错,购房者可能陷入无法交房,购房款也打了水漂的境况,在这波热潮下催生了大量的诉讼。本篇文章将以近期的一起泰国购房案为例,分析跨境买房的法律风险与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