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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基于《条例》细化内容以及专项整治重点领域,对相关的行政处罚案例进行了数据分析和解读,并试就未来可能的执法趋势提出前瞻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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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分析了当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如何准确界定犯罪金额的具体范围。
本文将针对资金池、自融、合格投资者人数考量、公开性与利诱性的实质性判断这四个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本篇将详细分析“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以及“非法占有的目的”。
笔者拟通过系列文章,从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出发,以募集端的几个特殊问题为落脚点,从刑事法律的角度剖析当前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的种种特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