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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关于破产与投资领域中刑民交叉问题的实体及程序的衔接与协调,目前我国暂无立法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司法实践对于破产程序中的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也存在不同的思路。而该种不确定因素,可能会导致债权人权利保护困难或者权益受损。本文基于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法理案例、立足债权人利益保护,梳理破产程序中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思路,以供债权人了解其维权可能面临的多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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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文章讨论了当公司出现破产原因或进入破产程序时,公司常常存在不合理减损公司财产的舞弊行为(点击阅读:《破产企业存在不合理减损公司财产的舞弊行为,如何救济?》),在减损公司财产的舞弊行为中,鉴于关联企业的相互合作关系,可能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的非正当关联行为,使得关联企业成员的独立性与经营的非独立性之间产生了冲突,也使得破产企业自身利益及其债权人利益受损。另外,公司资本充实是公司运营的基础,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公司的运营管理,影响公司的经营状况。在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将直接影响到债权的清偿。囿于破产企业关联关系、股东出资的舞弊行为与债权人利益密切相关,因此,需要探讨破产企业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者股东未履行出资责任的舞弊行为如何救济的问题。
当公司出现破产原因或进入破产程序时,公司实控人为逃避债务,常常会采取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与他人进行交易,或者提前清偿债务、对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在危机时刻对个别债权人予以清偿,又或者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等等清偿行为,这些清偿行为往往会减损公司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不利于破产财产的公平清偿。因此,针对破产企业存在的各种不合理减损公司财产的舞弊行为,有必要加以分析,提出救济思路与途径,便于追回公司财产,保护债权人利益。
此前,“反舞弊民事汇”系列公众号已为大家介绍了《新<公司法>下,关联交易舞弊行为认定的新趋势》,为企业明晰了不当关联交易的行为类型和认定标准。那么面对频发的关联交易舞弊,企业该如何在遭受损失后有效追偿,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本文提供三条追偿路径,从实务和司法裁判出发,总结企业破局之路,助力企业维护自身利益。
破产受理后,管理人全面接管破产财产、接受债权申报并审查、处理财产分配事宜等,债权人主要通过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的工作,其他可选择的民事救济途径相对较少,并且几乎都以管理人不予处理作为前置程序。破产企业如果存在恶意虚增债务或滥用优先债权的舞弊行为,债权人该如何救济?本文将针对该类舞弊行为可以行使的民事救济手段做出分享。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媒介采购不仅有助于推广公司产品或服务,还被赋予了打造公司品牌的职责。但掺杂了舞弊行为的低质量媒体投放不仅使商品的销售效果大打折扣,公司还可能面临被不法分子诈骗的风险。因此,媒介采购流程如何加强审查至关重要。本文作为「媒介采购领域反舞弊」系列的最后一篇。将基于本系列前文,重点介绍媒介采购流程中的审查注意事项。
飞单并非一个法律概念,通常指公司员工为自己或者第三方不正当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隐瞒、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将本属于用人单位的商业机会、客户资源非法转移至其他具有竞争性关系的公司(以下称“同业公司”)。
2024年5月,上海警方通报一起媒介采购领域员工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犯罪嫌疑人薛某在担任品牌数字化运营部经理期间,利用自身职务便利,先后勾结了4家广告供应商公司,通过虚增合同报价、抬高广告投放成本、要求广告供应公司返还虚增差额至其个人账户的方式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250余万元。此外,薛某与另5家广告供应商公司约定,以签订的项目合同金额为基数,按比例从中收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70余万元。
控告难是大部分企业在处理内部舞弊问题时的最大问题之一。但在实操中,我们发现,企业处理舞弊问题时并非只有刑事控告这一路径;受各种因素影响,也并不是每一个舞弊案件都会走上刑事控告的路径。基于此,「反舞弊民事汇」专栏将从民事角度切入,为读者提供反舞弊的新视野、新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