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职工债权是指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在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可以进行优先清偿。
职工债权的认定关系到职工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债权人能否公平受偿、破产程序是否能有效推进等问题。因此,关于职工债权如何认定、如何申报等问题,有必要加以讨论。
一、职工债权的范围
(一) 工资是否包含绩效工资、奖金?
《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工资”的范围,《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也未对“工资”的范围作明确的界定。
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此外,《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也把“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纳入了“工资”的范畴。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汉桥等164人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权益清单更正纠纷再审系列案件有关法律问题请示的答复》[(2013)民二他字第22号]中指出:“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时,职工对债务人享有的与业绩挂钩的绩效、工资、奖金等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应作为优先债权予以清偿,确定合理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可以说,职工所主张的绩效、奖金是否与其提供的劳动密切相关是职工债权认定的关键,如果是建立在公司盈利的基础之上,以激励员工为目的的绩效工资或奖金,则不属于破产法优先保护的职工债权。[1]
(二) 第三方申报垫付的职工债权如何认定?
第三方垫付破产企业员工工资后,由此产生的债权能否在破产程序中被认定为与职工债权一样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款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第三方垫付职工债权产生的对债务人的债权,视为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职工债权清偿顺序进行清偿;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顺序清偿。这里需注意,劳务派遣公司以其支付破产企业派遣员工工资为由主张职工债权的,管理人不予确认,因为破产企业与派遣员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主张的系基于合同之债产生的劳务派遣服务费,属于普通债权。
(三) 高管报酬是否可以全额认定为职工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3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破产程序中高管报酬部分应当区分报酬性质分别认定:
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债权依法优先受偿,用以保障职工的基本生存权益,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资过高,如允许其优先受偿不仅与破产法的立法目的相悖,还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3]此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6条规定,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将予以追回。
另外,职工出借给债务人的款项,一般不认定为职工债权。参照2021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相关规定的情形,一般认定为民间借贷。若职工能够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管理人将按照普通债权进行审查确认。
二、职工债权是否仅限于劳动关系?
职工债权是否仅限于劳动关系,包不包含劳务关系,劳务报酬是否属于职工债权优先受偿?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有所争议。因法律关系引发的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较为常见的有农民工劳务报酬确认、退休返聘人员劳务报酬确认等。
(一)农民工劳务报酬
对于农民工劳务报酬的审查,一般不区分劳动或是劳务关系,在农民工与破产企业直接存在用工关系的前提下,农民工工资一般直接视为职工债权。这是基于保护农民工权益的考虑,援引2002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2002年司法解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参照职工债权的顺序清偿。法院认为非正式职工的工资也属于劳动报酬,应享有破产法规定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参照职工工资的顺序清偿。[4]
(二)退休返聘人员的劳务报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但是,破产债权确认案件中对于退休返聘人员劳务报酬的性质却有不同的裁决。有的认为退休返聘人员与破产企业签订《退休返聘协议》的行为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不属于劳动关系,《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中的职工债权应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在职职工的范围,退休返聘人员工资不应列为职工债权;[5]有的认为虽然原告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不再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但其与被告之间的基于劳务关系产生的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中仍应当参照职工债权进行清偿。[6]
其他案件中也存在类似相左的判定,有的认为劳务报酬不是工资,不能确认为职工债权;[7]有的认为虽然是劳务关系,但根据2002年司法解释参照职工债权进行分配清偿。[8]就上海地区来说,法院一般根据“工资”的定义来确认劳务报酬的性质,“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属于劳动报酬中的一种。而劳务报酬不属于工资的范畴,亦不属于职工债权中的其他情形,也就不属于职工债权。[9]因为存在劳务报酬性质认定不统一的情况,管理人建议劳务人员在债权申报阶段积极主张权利,主动申报债权,对债权审查结果有异议的,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及时提出异议和提起诉讼。
三、职工需要主动申报债权吗?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规定,职工无需主动申报债权,由管理人进行核查。管理人通过接管债务人员工名册、劳动合同资料,发函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监察大队、社保中心(税务局),并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涉劳动诉讼案件等方式,尽可能调查债务人欠薪情况,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一般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等发布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基于职工债权内容的繁多、性质的不确定性,管理人仍然建议职工主动联系申报债权,既有效推进职工债权的核查进度,又最大程度地争取职工债权利益。
[1] 参见(2021)最高法民申6471号、(2022)京01民终7075号。
[2]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正常收入:
(一)绩效奖金;
(二)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三)其他非正常收入。
[3] 参见(2023)最高法民申3201号。
[4] 参见(2023)鄂01民终5399号,(2019)豫0326民初3011号。
[5] 参见(2020)浙1023民初3274号、(2022)京02民终11288号。
[6] 参见(2019)浙0602民初10863号。
[7] 参见(2019)渝05民终3802号。
[8] 参见(2019)浙1081民初48号。
[9] 参见(2021)沪03民终35号。
作者:星瀚破产管理人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