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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出现破产原因或进入破产程序时,公司实控人为逃避债务,常常会采取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与他人进行交易,或者提前清偿债务、对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在危机时刻对个别债权人予以清偿,又或者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等等清偿行为,这些清偿行为往往会减损公司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不利于破产财产的公平清偿。因此,针对破产企业存在的各种不合理减损公司财产的舞弊行为,有必要加以分析,提出救济思路与途径,便于追回公司财产,保护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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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反舞弊民事汇”系列公众号已为大家介绍了《新<公司法>下,关联交易舞弊行为认定的新趋势》,为企业明晰了不当关联交易的行为类型和认定标准。那么面对频发的关联交易舞弊,企业该如何在遭受损失后有效追偿,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本文提供三条追偿路径,从实务和司法裁判出发,总结企业破局之路,助力企业维护自身利益。
破产受理后,管理人全面接管破产财产、接受债权申报并审查、处理财产分配事宜等,债权人主要通过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的工作,其他可选择的民事救济途径相对较少,并且几乎都以管理人不予处理作为前置程序。破产企业如果存在恶意虚增债务或滥用优先债权的舞弊行为,债权人该如何救济?本文将针对该类舞弊行为可以行使的民事救济手段做出分享。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媒介采购不仅有助于推广公司产品或服务,还被赋予了打造公司品牌的职责。但掺杂了舞弊行为的低质量媒体投放不仅使商品的销售效果大打折扣,公司还可能面临被不法分子诈骗的风险。因此,媒介采购流程如何加强审查至关重要。本文作为「媒介采购领域反舞弊」系列的最后一篇。将基于本系列前文,重点介绍媒介采购流程中的审查注意事项。
飞单并非一个法律概念,通常指公司员工为自己或者第三方不正当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隐瞒、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将本属于用人单位的商业机会、客户资源非法转移至其他具有竞争性关系的公司(以下称“同业公司”)。
2024年5月,上海警方通报一起媒介采购领域员工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犯罪嫌疑人薛某在担任品牌数字化运营部经理期间,利用自身职务便利,先后勾结了4家广告供应商公司,通过虚增合同报价、抬高广告投放成本、要求广告供应公司返还虚增差额至其个人账户的方式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250余万元。此外,薛某与另5家广告供应商公司约定,以签订的项目合同金额为基数,按比例从中收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70余万元。
控告难是大部分企业在处理内部舞弊问题时的最大问题之一。但在实操中,我们发现,企业处理舞弊问题时并非只有刑事控告这一路径;受各种因素影响,也并不是每一个舞弊案件都会走上刑事控告的路径。基于此,「反舞弊民事汇」专栏将从民事角度切入,为读者提供反舞弊的新视野、新途径。
进入新媒体时代,媒体投放已不再是“王婆卖瓜”的自我宣传,也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纸媒和电视广告,而是依托互联网平台,演变成了一种精准定位,无孔不入的多媒体、新媒体广告。直播经济、网红经济等多种新兴经济也参与其中。各大企业、商家逐渐意识到广告投放的商业价值,因此对媒介采购划拨愈来愈多的预算资金,投入愈来愈多的人力精力。最近,某短视频博主的21-60秒广告报价可达50万,超过60秒的视频广告高达60万的讯息引爆各大媒体网站;据网络信息显示,从2024年3月至5月,短短2个月总共16个广告,收益可能高达960万元。如此高的广告价格足以见得媒体投放在企业销售、运营中的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