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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的"人情往来"可能构成犯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理解与适用探讨

202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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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的广泛认知中,人际关系是进行商业活动的重要因素之一,但在经济交往领域内,借助亲属纽带与友情桥梁促成交易,究竟是为了符合公司利益,还是为了中饱私囊,则需要进一步考究。当公司或企业的从业人员跨越界限,利用职权为亲友谋取不当利益,实施“损公肥私”之举时,这种行为便可能已触碰法律的红线,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本文基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开裁判文书的梳理,浅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亲友”的适用范围和三种具体情节的适用,以期为各位提供参考和借鉴。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规定与变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出台前后法条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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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扩大主体范围


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类似,本次修订将本罪主体由“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范围扩大至包括“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将民营企业包含在内。值得注意的是,本罪所界定的“工作人员”范畴,相较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特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涵盖面更为广泛,显示了法律对于不同企业类型及其员工行为的全面考量与严格规制。


(三)增加行为类型


此次修订新增了“接受服务”“提供服务”以及“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这三种行为类型,显著拓宽了法律的保护范畴。这一调整将商品与服务置于同等的法律保护地位,涵盖了诸如计算机技术服务、金融服务、中介服务、租赁服务、运输服务、销售服务以及建筑工程服务等广泛领域。对于新兴服务行业中的平台型民营企业而言,此次刑法修正案的出台无疑为它们提供了一个宝贵的契机,可以借此加强对内部贪腐行为的惩治力度,进一步维护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由于该罪名此前仅涉及国有企业,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将该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予以删除,后续待相关司法解释对立案追诉标准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


“亲友”的适用范围


“亲友”,顾名思义是指亲属和朋友。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体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的规定,其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不大。


“友”是指朋友或者有友好关系的人,其范围在实践中有较大争议。“广义亲友说”观点认为,将“亲友”理解为“他人”即可,“狭义亲友说”观点认为,一般来说同学、战友、老乡等关系比较密切、经常保持密切联系的人可界定为“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若采用“广义亲友说”,便容易扩大本罪的处罚范围,可能不符合本罪的立法目的,若采用“狭义亲友说”,则会过度缩小本罪的处罚范围,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部分交往行为但尚未形成密切关系的人无法被正确评价。


针对“亲友”的适用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撰写的《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其明确本条中“亲友”的界定是较为宽泛的,应当以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利害关系作实质把握,即可以从其日常交往、有无其他经济往来、有无利益约定和承诺等方面,去判断两者之间是否具有利益关联。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理解与适用探讨》分为上、中、下三篇。本篇作为《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理解与适用探讨(上)》,对本罪的规定与变迁进行梳理,并探究了“亲友”如何界定的问题。中篇和下篇将结合案例继续探讨本罪的三种犯罪形态,敬请关注。


作者:袁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