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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格混同中,常见的混同类型包括财产混同、人员混同、业务混同以及住所混同。其中财产混同是人格混同的核心要素,其他混同情形只是伴随人格混同出现的表征要素。从《九民纪要》第10条列举的5种具体混同情形都是财产混同来看,足见财产混同在人格混同中的关键地位。本文将结合大数据分析,哪些行为容易被认定为人格混同中的财产混同?人格混同案件中,法院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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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公司股东”一词,如何理解,实有争议。即债权人能否在诉讼中要求已转让公司股权的原股东、隐名股东、非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文将从债权人追偿债务的角度,分析现股东之外、与债务人公司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主体与债务人仍构成人格混同的可能性。
近年来,有关共同保险问题纠纷的案件与日俱增,集中体现为首席承保人统一对外赔付后的共保摊回案件,笔者有幸在近年经办了多起共保分摊案件,就其中共性问题进行总结,以期抛砖引玉,为保险人开展共保业务提供支持。
在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劳动者一定要按照协议约定赔偿“天价违约金”吗?仲裁和法院如何判断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违约金金额畸高,并且将如何调整违约金金额呢?本期我们将分享《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劳动纠纷》中的两个案例,共同探讨竞业限制违约金的司法酌减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将如何审查和界定“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范围?本期我们将先分享《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劳动纠纷》第50号案例,再分享并比较北京市和上海市司法机关发布的裁判观点。
实践中,逐渐出现了花样百出的竞业限制补偿给付方式,比如:将在职期间的劳动报酬拆出一部分作为竞业限制补偿;在离职补偿中增加一定金额作为竞业限制补偿一次性支付;将递延至离职后的奖金作为竞业限制补偿;将股权激励收益作为竞业限制补偿等等。
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等组织的2021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评选中,(2021)粤52民终453号案件入选。该案是由股权转让交易双方所谓的“包税条款”所引发的争议,同时该案件中还存在着“阴阳合同问题”--即用于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合同》内容与当事人之间实际履行的《股权转让合同》内容不一致。虽然本案中法院未对“阴阳合同”问题展开,但“阴阳合同”是本案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之一。
本期,我们将分享两个典型案例,第一个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7月10日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中的第12号案例;第二个是2018年7月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中的第三个案例。
近年来,国家持续优化民营企业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加大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以职务侵占罪为例,去年及今年,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条文内容、追诉量刑标准的两次大改(《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及最新《立案追诉标准二》)都能够体现出这一点。实际上,职务侵占罪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领域职务犯罪的最典型罪名,其规定的沿革,本身就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国家对民营企业保护力度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