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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企业内控与反舞弊法律中心重磅发布《违反反舞弊条款类案件数据分析报告》,聚焦反舞弊条款的应用及在争议解决时的效力问题、触发反舞弊条款的事实认定问题、违约金认定问题及违反反舞弊条款对主合同的影响问题等。
现如今商家为带动消费,往往会以强大的赠品阵容来吸引客户,如先行发放代金券、买多少送多少等。但这种时候也有内部员工趁机动了歪脑筋,通过种种手段将本应当给到客户的福利收入囊中,或是肆意“薅公司羊毛”。实务中在该类构成职务侵占的犯罪中,如何认定被侵占的代金券或实物商品赠品价值一直存有疑义,例如在刚过去的端午佳节中,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了公司采购的本应赠送给客户的粽子代金券,侵占金额是按照代金券的面额计算,还是按照内部采购价格计算?笔者经检索相关案例,对于职务侵占案例中被侵占的赠品价值问题进行了裁判思路的梳理,以供实务参考。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列举了三种较为常见的抽逃出资情形,其中一种是“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所谓虚构债权债务,较为常见的便是虚构借款,将股东已经缴纳的出资抽逃。本文将会结合已有判例探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抽逃出资与正常的股东借款。
本文以相关裁判文书为例,对员工利用关联公司虚设中间交易环节以侵占公司财产的刑事案例的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并结合办理案件相关经验,在该类型案件的“关联关系认定”的举证方面给出实务上的操作建议。
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发现该公司的实控人利用自己控制的其他公司,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债务人公司责任财产时,债权人能否向该实控人控制的关联公司进行追偿?
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等组织的2021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评选中,(2021)粤52民终453号案件入选。该案是由股权转让交易双方所谓的“包税条款”所引发的争议。本案中法院区分了税、费的不同,认为费用约定属于私法自治范畴,而个人所得税属于不可转嫁税种,不能由受让方承担,约定承担则属于私法权利滥用行为,因违反实质课税原则而无效,以此为由支持了原告的诉请。笔者虽认同本案的判决结果,但得出该结果的过程与法院并不一致,认为“税因法定而不能转嫁,转嫁‘税’因违法而无效”等裁判观点值得商榷。
本文将介绍第二种出资加速到期的方式,即债务人及股东“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从而实现加速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