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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应经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那么,欠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承运人签订的国内水路运输合同是否因违反前述条例规定归于无效,以及合同无效后产生何种法律后果,本文尝试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以往司法案例作如下总结与分享,供参考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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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股东纠纷后,最终就三种解决方式:1. 重新合作,但往往“破镜难重圆”;2. 解散清算,公司最终被迫关掉,实质是两败俱伤的结果;3. 一方退出,这是最为常见的情况。股东纠纷的处理过程就是一轮又一轮的博弈,博弈就是Game,最典型的Game是打牌,所以,我们今天就来讲讲,应对股东纠纷的时候需要如何先“抓牌”、再“打牌”,并且在博弈的过程中换取和解。
经过了此前四次课程的分享,大家已经了解到:优秀创始人的“法力”修炼、创业公司的股权分配、投融资条款怎么谈、以及股权激励怎么做。今天的分享内容会很实务,分成二个部分——企业合同体系建设、内控反舞弊。
众所周知,员工舞弊存在于任何行业的不同组织内。在预防舞弊上,资金充沛的大企业可以配备充足的人员和使用多种业务管理系统来监视和管理舞弊风险(Fraud Risk Management),尤其是走在前沿的企业已经通过AI及大数据筛查等技术手段来检测员工在业务行为中的舞弊风险并取得相当的成果。
股权激励并不只是法律问题,如果我们今天只讨论股权激励的法律问题,那我们可以说说文本如何设计,但是股权激励更重要的是管理。现如今,股权激励已经是很多商学院的标配课程,相信几乎没有创业者不知晓股权激励。今天我将从律师、律所创始人的角度,结合实务经验,谈谈我眼中的股权激励,以期对各位有所帮助。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将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常常因无人提货而发生港口堆存费、仓储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费用(以下简称目的港费用)。鉴于海上货物运输涉及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等多方主体,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关于目的港费用究竟应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历来都存在争议。
投融资条款的严苛看似是投资方的强势,但现实中的商业地位可能恰恰相反,融资方在取得资金后会有较大的自主使用权限,可能滥用资金、利益输送、或者出现投资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投资方对此难以管控,因此才需要对融资方有着较多约束的条款来对现实进行调整。我们将从融资需求的判断、融资的要点、融资流程以及核心的融资条款四方面,展开详细分享。
近些年,随着营商环境不断优化,越来越多的人投身创新创业大潮,越来越多的企业家重视股权在企业发展中的价值和作用。但股权是一把双刃剑,善用股权,股权就是企业家撬动企业发展的有利杠杆;误用股权,股权也会成为加剧企业内外矛盾冲突的棒槌。 今天的分享是我们系列课程的第二讲,我想与大家从合伙人的层面探讨创业公司如何进行股权分配。主要从公司股权的第一性原理、创业公司股权分配的基本工具、公司股权分配的难点与实务应对三个方面展开。
一个方面是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分析企业如何投入法律成本;另一个方面是,创业者应当具备的法律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