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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我们上期文章《放船担保函怎么出?(一)》,本文尝试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从财产保全制度的设置和放船担保函提供之效果的角度去分析,就如何确定放船担保函措辞,提供我们的法律解决思路,供感兴趣的同仁们参考,也欢迎各位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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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将从企业角度分析如何看待金税四期及如何应对金税四期。
与职务侵占罪相同,挪用资金罪也是最常见的一个职务犯罪,其先后的规定不仅同样能够体现我国对民营企业保护力度的变化策略,前后的改变也有很多其他的亮点,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个罪名。因此,本篇将通过对挪用资金罪的立法沿革的追溯,梳理我国司法实践对挪用资金罪的认识是如何一步步加深、完善,以实现织密法网、更好的保护民营企业的目的。
本期将从金税四期的重点监控内容及企业涉税风险的角度展开,旨在为企业如何应对金税四期提供思路。
作为企业反舞弊的重要手段,内部举报无疑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一个好的内部举报制度必定是一个能被信任、安心使用的制度。需要通过法律指引、企业自身努力去完善。相信我国在不远的将来也会像发达国家那样拥有自己的保护内部举报人的法律。
近期,笔者在代理一起单船海事事故中的船东方与救助方协商提供担保放船问题时,将以往惯常的担保函措辞提供给救助方时,救助方在我们惯用的担保函措辞中,要求加入保证人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措辞内容,并再三强调如果不加入连带担保的措辞,救助方不会接受担保人出具的放船保函,尽管因为救助费的具体金额在短时间内协商一致,双方通过签署和解协议的方式避免了放船担保函应当如何出具的冲突,但在救助方提出修改相应措辞后,笔者立即研究放船担保函措辞有关的法律争议问题,发现确有冲突之处。现将研究的主要内容进行分享。
此前我们分析过债权人如何通过共同侵权来追偿债务人及其关联公司。本文中,我们将进一步探究,债务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逃避债务时,债权人如何通过代位权、撤销权和恶意串通无效之诉追偿债务人及其关联公司,并对比、总结三种路径的优劣,以期为债权人进行坏账追偿提供新的思路。
此前在《大数据分析,什么行为最容易被认定为人格混同?》一文中,我们分析了人格混同案件中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分配,本文我们将继续深入分析财产混同的裁判要点,以及此类案件对损害结果的证明标准。
自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布金税四期采购意向公告以来,金税四期的话题一直热度不退,很多企业对金税四期也关注甚多,本系列三篇文章将分别围绕什么是金税四期、金税四期的重点监控内容和涉税风险及企业如何应对涉税风险展开,旨在为企业如何应对金税四期提供思路。本文为金税四期系列的第一篇,从金税工程的发展过程、金税四期的核心功能以及发展趋势的角度介绍一下什么是金税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