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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宇吉|企业作为债权人,如何在破产程序中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202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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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场景:债权人绕不开的痛点与趋势


星瀚本身作为上海市二级破产管理人,接受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和清算组,长期、大量地与破产企业中的债权人打交道,感受到破产程序中对债权人权益保护的重视。同时,在星瀚服务客户的过程中,我们也代表客户处理过大量企业作为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案件,见证了不同场景下债权人面临的共性困境与法律规制的鲜明趋势。


常见痛点


权益认知模糊:多数企业对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核心权利缺乏清晰认知,误以为申报债权即万事大吉,忽视了债权审查、债权人会议表决、财产分配等关键环节的权利行使。曾有客户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债权审查结果提出异议,导致有效债权被错误核减,错失维权时机。

程序参与被动:破产程序流程复杂、周期漫长,从债权申报、管理人接管财产到财产管理、变价、分配等关键议案表决、财产分配或重整计划表决和实施,涉及多个法律程序和时限要求。许多企业因不熟悉流程,未能及时参与关键环节,例如未参加债权人会议表决财产变价方案,导致自身权益在方案中未得到充分保障。

受偿比例普遍不高: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往往存在财产转移、隐匿的情况,而债权人普遍缺乏调查债务人财产的有效手段,难以向管理人提供关键财产线索,导致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极低,甚至面临“零清偿”的局面。而部分债务人通过“假破产、真逃债”的方式转移财产,债权人亦因缺乏对恶意逃债行为的识别能力和维权途径,难以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实务中的趋势


破产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我们长期在一线经办破产业务感受到,受经济形势、行业调整等因素影响,近年来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增长明显,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需求日益迫切。

多轨并行,提高债权实际受偿率:除单纯的破产清算外,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也通常是保障债权人实际受偿率的途径,越来越多的案件倾向于通过重整程序挽救有价值的债务人企业,这也对债权人的表决策略、权益让步尺度提出了更高要求。

权利保护机制趋严:随着《企业破产法》的修订完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债权人的权利保护机制愈发健全,为债权人维权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依据。

多主体参与复杂度提升:破产程序中可能涉及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投资人等多个主体,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尤其是在大型企业集团破产案件中,往往涉及跨境债权、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等多种债权类型,债权人权益保障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阅卷心得:亮点与遗憾


答卷亮点


权利体系梳理全面:选手普遍能系统梳理债权人的核心权利,包括债权申报权、异议权、表决权、监督权、抵销权、取回权等,且能准确对应《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条文,体现选手的法律思维和功底。

场景化与案例结合紧密,实务导向鲜明:选手普遍能够以真实典型案例为切入点,聚焦高频实务场景,重点围绕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博弈、担保权行使等核心环节展开,能够精准覆盖企业维权的关键点。


提升空间


重程序轻实体:多数选手能梳理债权申报、表决权行使等程序流程,但对实体权利的实操细节阐述不深,在一些关键实务问题上一笔带过,如债权性质定性、担保物价值评估与处置等关键实务问题。

缺乏风险预判思维:选手们多聚焦于“已进入破产程序后的维权措施”,而对“债务人出现破产前兆时的风险防范”提及较少,忽视了事前预防在权益保障中的重要作用。

建议落地性不足:部分答卷的建议过于笼统,缺乏实操细节,落地性不足。


参考建议:债权人权益保障的实战指南


债权人应当树立从被动应对到主动维权的意识: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债权的保障始于交易之初,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从源头降低债务人破产带来的损失。

尽职调查先行,穿透核查偿债能力:在开展大额交易、长期合作前,可以通过工商信息、司法裁判网等渠道,排查其是否存在多笔未结诉讼、被执行记录、股权质押比例过高等风险信号。

合同条款设置偿债保证条款:一是约定担保措施,如不动产抵押、动产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且需注意完成抵押/质押等相关登记;二是设置风险触发条款,例如约定一定期限内拖欠货款,或出现关键财产被抵押质押、出现终本执行案件可能资不抵债等情形下债权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抢占维权先机。

动态跟踪监测,及时预警风险:定期跟踪债务人的经营状况,重点关注付款延迟、核心人员离职、因拖欠劳动报酬或货款多次被诉等异常信号,及时提起诉讼、保全债务人财产。


掌握破产程序主动权


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应把握关键时机,积极行使权利,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权益受损:

及时足额申报债权: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准备完整的申报材料,包括债权证明文件(生效裁判文书、合同、欠条、转账记录等)、身份证明材料等,确保债权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

积极参会、表决:债权人应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并积极参加后续各项议案的表决,对债权审查报告、财产管理、变价、分配方案等关键文件进行认真审查,针对不合理内容提出异议。

及时提出债权异议:明确自身债权的类型(担保债权、普通债权、优先债权等)、金额、清偿顺位,对管理人出具的债权审查结果进行仔细核对。若对管理人审核认定的己方或他人债权存在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或提起确认之诉,避免期限经过权利丧失或受限。

积极提供财产线索或追偿线索:积极向管理人提供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协助管理人追收破产财产。如有债务人恶意逃债行为相关线索,如债务人在破产前6个月内的个别清偿行为或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无偿赠与财产、放弃到期债权等异常交易行为,亦应当积极向管理人提供,由管理人追回被转移的财产;若管理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可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

监督管理人履职: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债权人有权对管理人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和解、重整计划审慎博弈:重整或和解计划直接关系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和清偿期限。债权人应重点审查计划中的清偿比例、支付方式、清偿期限、资产处置方案、经营方案等内容,提出建议与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