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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2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收到一份来自以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USW)为首的五个行业工会的请愿书。他们在请愿书中声称,中国实施“非市场”政策,“抢占市场份额,压低价格,创造全球港口和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威胁、歧视美国船只和航运公司,扰乱供应链并削弱国家活力与安全利益”。据此,请愿者要求USTR对中国海事、物流和造船业进行“301调查”。在考虑请愿书的内容并征求301条款委员会的建议后,USTR于2024年4月17日宣布对请愿书中所提出的问题展开调查。该启动调查的决定一经公布,便引起国际航运业广泛关注。何为“301调查”?本次“301调查”有何特点?如最终措施出台,可能会对我国相关行业产生什么影响?相关企业又该如何应对?本文拟围绕上述问题进行初步分析与探讨,以期为中国海事、物流和造船业实践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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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5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2023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简称“《刑修(十二)》”或“《修正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刑修(十二)》一共8个条文,修改了7个罪名,相较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涉及到40余个罪名而言,本次《修正案》涉及到的《刑法》条款并不多,从调整内容来看可分为两类:第1-3条的内容是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反映国家扩大对民营企业内部舞弊行为的刑事打击范围;第4-7条则是涉及惩治行贿犯罪,体现出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6月28日发布通知,上海市2022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下称“社平工资”)为12,183元/月(增加787元/月);6月30日发布通知,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至2,690元/月(增加1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至24元/小时(增加1元/小时);前述调整均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在商业领域,各类主体因各种原因存在一种常见的“股权代持”或“代持股”情形,即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出于特定的商业目的,选择不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他人或其他组织(显名股东)的名义作为股东登记在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工商登记。然而,出于法律规定或经营的需要,有时隐名股东会要求“显名”。譬如,在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我国法律出于保护不特定多数投资者的需要,要求发行人股权结构清晰、且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这就需要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的股权“还原”至隐名股东名下。本文探讨的即是代持股还原的税务处理问题。
通过本系列前两篇文章《以偷逃其他税源为目的的虚开专票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一)、(二)》”的分析,对于以偷逃其他税源为目的的虚开专票行为不应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构成逃税罪等其他犯罪应以实际罪名论处,我们已经做出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和论述。然而,当我们回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本质,会发现下述问题依然悬而未决:在《刑法》相关条文并没有在虚开目的和虚开结果上对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限制的情况下,通过虚开目的和虚开结果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适用范围做限缩性解释,其定罪依据和正当性何在呢?本期文章将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保护的法益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性质角度,尝试解答上述问题。
在上期文章《以偷逃其他税源为目的的虚开专票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一)》中,笔者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行为、虚开目的、虚开结果三个角度,对以偷逃其他税源为目的的虚开专票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了探讨。本期文章将从具体案例出发,继续深入地探讨分析以偷逃其他税源为目的而虚开专票行为的性质。请看如下案例: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应经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那么,欠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承运人签订的国内水路运输合同是否因违反前述条例规定归于无效,以及合同无效后产生何种法律后果,本文尝试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以往司法案例作如下总结与分享,供参考和探讨。
众所周知,员工舞弊存在于任何行业的不同组织内。在预防舞弊上,资金充沛的大企业可以配备充足的人员和使用多种业务管理系统来监视和管理舞弊风险(Fraud Risk Management),尤其是走在前沿的企业已经通过AI及大数据筛查等技术手段来检测员工在业务行为中的舞弊风险并取得相当的成果。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将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常常因无人提货而发生港口堆存费、仓储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费用(以下简称目的港费用)。鉴于海上货物运输涉及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等多方主体,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关于目的港费用究竟应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历来都存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