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6月28日发布通知,上海市2022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下称“社平工资”)为12,183元/月(增加787元/月);6月30日发布通知,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至2,690元/月(增加1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至24元/小时(增加1元/小时);前述调整均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社平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人事实务中经常被提及的名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社平工资和最低工资金额的调整会在劳动关系解除、社保缴纳、病假工资、工伤待遇、劳动仲裁等多方面影响用人单位管理成本和劳动者基本权益。
本文以上海市为例,对受到社平工资及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影响的主要条目进行归纳汇总。
(1) 法定经济补偿金封顶数额:
说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下,补偿金计算基数为劳动者的月工资,当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社平工资的三倍时,经济补偿金封顶计算基数为社平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封顶数额:
说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当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上述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 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免税金额上限:
说明: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劳动者的病假工资高于社平工资的,用人单位可按社平工资12,183元/月计发。
说明: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文件拟到期日2026年8月15日)第五条,“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1)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
说明: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按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六个月的上年度社平工资的标准领取丧葬补助金。
(2)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致残五至十级,两项款项支付标准一致,如下:
说明: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劳动者遭受工伤后,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注: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3) 生活护理费标准:
说明:在用人单位已经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三个不同等级对应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如未缴纳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按待遇标准支付。
(1) 社保缴纳基数的上、下限:
上限:36,549元/月(社平工资的3倍);
下限:7,310元/月(社平工资的60%)。
(2) 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下限:
上限:36,549元/月(12,183元/月×3);
下限:2,690元/月(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最低工资标准)
说明: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费相关规定,本市职工和用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以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标准;下限以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注:“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也不包括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夏季高温津贴、中夜班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以及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1) 试用期工资下限:2,690元/月
说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依法扣除工资后的应支付工资下限:2,690元/月。
说明: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予以扣除,但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工资下限:2,690元/月。
说明: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4)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支付下限:2,690元/月。
说明: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说明1: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即,“病假待遇”)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第一条,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注: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说明2:根据《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第二条,病假工资计算基数分别按“劳动合同有约定从约定”、“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无任何约定时参考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三种原则进行确定,但不论适用哪个原则,“最低病假工资基数”均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注:病假工资=计算基数×计算系数×病假时间。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条,仲裁裁决涉及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综上,社平工资并不仅仅是反映社会发展程度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经济学术语,最低工资标准也不仅仅是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益保障,它们在劳动法的司法实践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持续关注各类涉及劳动者工资、社保、福利待遇的最新政策,确保用工合规,降低用工风险。对于劳动者而言,则应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合法维权。
作者:杨轶菡、徐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