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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美国对中国海事、物流和造船业发起的“301调查”丨星瀚海事⑪

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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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2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收到一份来自以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USW)为首的五个行业工会的请愿书。他们在请愿书中声称,中国实施“非市场”政策,“抢占市场份额,压低价格,创造全球港口和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威胁、歧视美国船只和航运公司,扰乱供应链并削弱国家活力与安全利益”。据此,请愿者要求USTR对中国海事、物流和造船业进行“301调查”。在考虑请愿书的内容并征求301条款委员会的建议后,USTR于2024年4月17日宣布对请愿书中所提出的问题展开调查。该启动调查的决定一经公布,便引起国际航运业广泛关注。何为“301调查”?本次“301调查”有何特点?如最终措施出台,可能会对我国相关行业产生什么影响?相关企业又该如何应对?本文拟围绕上述问题进行初步分析与探讨,以期为中国海事、物流和造船业实践提供参考。

一、什么是“301调查”?

“301”即指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Section 301 of the Trade Act of 1974,美国联邦公法第93–618号,即目前美国法典第19卷第2411章),它被称为“美国贸易保护政策的核武器”,是美国开拓海外市场和保护自身经济利益的最有力工具,也是美国应对国外贸易壁垒最重要的国内法律依据之一。“301条款”的内容最早可见于《1962年贸易扩展法》(Trade Expansion Act of 1962),后经《1974年贸易法》修订而著名。通常所说的“301条款”,是指修改后的《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 of 1988)的第1301~1310节的全部内容,可分为“一般30l条款”、“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三个部分。

“一般301条款”(狭义的“301条款”,即美国《1974年贸易法》的第301节),针对的是违反贸易协定的内容。根据该条款,如果USTR确信,某外国政府的某项立法、政策或做法违反了贸易协定或与之不一致、构成不公正,从而对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则美国贸易代表应采取法律明确授权的措施,以实现美国依贸易协定应享有的权利,或者达到消除这一立法、政策或做法的目的。

“特别301条款”,针对的是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根据该条款,美国贸易代表应确定哪些国家拒绝对美国的知识产权给予“充分”、“有效”的保护,或拒绝对依赖知识权保护的美国公民给予公平与公正地进入其市场的机会,并将其列入重点国家名单。

“超级301条款”,(即《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修订后原“301条款”新增的“第1302节”)针对的是某一重点国家所有贸易政策或做法,确定主要贸易壁垒和扭曲贸易的重点国家及重点不公平贸易政策或做法。根据“超级301条款”,美国贸易代表应在法定期限内对每一个重点国家的所有贸易政策或做法发起“301调查”。

所谓“301调查”,即指USTR依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请求,根据上述301条款的规定对外国政府的行为、政策或做法采取的调查行动。历史上,美国曾于1991年(分别在5月和10月启动两次调查)、1994年、1996年、2010年及2018年,共6次向中国发起“301调查”,所涉及的领域包括知识产权、市场准入及清洁能源政策等。回顾1991年至2018年间的6次“301调查”,前5次均以双方协商或磋商终止,但2018年发起的调查却因中美贸易摩擦升级,目前仍未结束。

二、本次“301调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近年来,中国在海事、物流和造船领域取得了巨大进步,但却给美国国内相关行业带来了担忧和不满。于是以USW为首的五个全国性行业工会便共同向USTR提交请愿书,申请对中国海事、物流和造船业启动本次“301调查”。根据USTR所发布的通知来看,美国五大工会启动“301调查”的诉求主要包括:

(一)对驶入并停靠美国港口的、由中国制造的船舶,按照船舶吨位收取港口费(每次停靠高达1百万美元);

(二)创设“造船振兴基金”,将上述港口费收入用于支持美国国内造船业产能、供应链和劳动力的投资;

(三)采取行动支持美国制造船舶的强劲需求,以应对中国的不公平竞争;

(四)针对中国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采取行动,停止它在所有美国港口中的使用;

(五)加强与日、韩等主要船舶制造国家的合作,维护供应链安全。

按照法定程序,在发起“301调查”后,USTR还将与被调查国政府进行双边磋商,要求被调查国政府取消有关不合理或不公正的贸易做法;如无法达成协议的,则会对被调查国实施报复措施。在本次“301调查”中,若USTR最终认定中国政府在海事、物流和造船领域存在不合理或者歧视性行为,那么便有可能对上述领域的相关产品和服务征收额外关税、费用或施加其他限制。值得注意的是,在征收关税的问题上,与一般的产品和服务贸易不同,鉴于造船或海运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如补贴)的特殊性在于船舶本身没有直接进口到美国,法理上无法按照一般产品和服务贸易征收关税。因此,本次“301调查”申请中提出的是对进入美国港口的任何中国制造的船只征收港口费,此种报复措施在以往“301调查”中未有先例。

三、我国政府对本次“301调查”有何回应?

关于美国发动的本次“301调查”,中国商务部于2024年4月17日发表谈话,对美方的行为表达了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商务部表示,美方申请书中充斥大量不实指责,将正常贸易投资活动曲解为损害美国家安全和企业利益,将自身产业问题归咎于中国,既缺乏事实依据,也有悖经济常识。中方将敦促美方尊重事实和多边规则,立即停止错误做法,回到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中。否则,中方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坚决捍卫自身权益。

2024年4月21日,中国贸促会新闻发言人针对“301调查”发表谈话,称美方发起调查无理无据,中方“将组织行业企业进行法律抗辩,会同相关上下游企业参加美方听证会,切实维护中国企业合法权益”。

四、本次“301调查”对国内相关行业有何影响以及如何应对?

事实上,与2018年特朗普政府时期力求开征关税的“301调查”不同,本次“301调查”的目的,主要是争取美国国内对造船业给予政策上的支持或者补贴。就目前情况而言,本文认为,一旦本次“301调查”的可能性措施最终落地,那么将至少给我国相关行业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一)造船合同履行风险增加

本次“301调查”对我国的影响,在海事相关行业中首当其冲的便是船舶制造业。此前,受俄乌战争的影响,西方国家对俄罗斯实施了前所未有的经济制裁,导致许多涉及俄罗斯的船舶在建造过程中出现无法及时支付进度款及主要设备和材料供应被推迟或中断等情况,船东以“不可抗力”为由取消造船合同的案例陡增。所以,在本次“301调查”结束后,一旦美国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我国船厂在现有造船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很可能也会面临船东解除合同的风险。尽管在通常情况下,造船合同在建造过程中被解除时,船厂可以在船舶建造完成后重新将船舶出售给第三方。但是,假如在建船舶在船型、功能上具有特殊性,甚至是定制船,那么寻找新船东进行转售的难度也将是巨大的。因此,可以预见的是,在美国救济措施施行的大背景下,我国船厂手持订单的合同履行风险将有一定程度的增加。

(二)船舶制造供应链的市场竞争力下降

除了希望打压我国的船舶制造业外,美国在调整船舶制造供应链上也存在需求,其希望通过联合日、韩来解决其船舶制造供应链问题。从供给侧层面来看,供应链上游的企业与船舶制造行业唇齿相依。本次“301调查”对应的救济措施出台后,我国船舶制造业未来的新造订单很可能会减少,本土上游供应商的生存空间也将受到挤压,这其中包括钢铁生产商、涡轮机和发动机等船用设备和零部件的供应商,甚至是为船舶提供专业服务(如船舶设计、监理和经纪等)的企业都将被波及。从需求侧层面来看,对于依赖中国建造船舶进行国际贸易的出口企业而言,本次“301调查”对应的救济措施可能会导致运输成本上升,进而影响其产品在国际市场尤其是美国市场的竞争力。

(三)租船行业的市场秩序可能受到破坏

前文提及,本次“301调查”申请诉求中包括对我国建造船舶在美国港口停靠征收高额费用。一旦该诉求在未来的救济措施中得到落实,除直接影响我国船舶制造业外,还将影响租船行业。当中国船公司作为出租人将船舶光租给承租人时,承租人极有可能利用承租的船舶由中国建造为理由,趁机压低租金。同时,针对已在履行过程中的租约,假如租约中订有制裁条款,如常见的“船东和承租人各自保证,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及整个合同期间,他们不是受制裁方”的此类条款(The Owners and the Charterers each warrant that at the date of this Contract and throughout its duration they are not a Sanctioned Party),那么,当美国正式对中国建造的船舶收取所谓的港口费后,承租人可能就会以出租人已被制裁为由,依据租约的制裁条款要求终止租约,甚至还会要求出租人就违反保证而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可见,如果美国将来采取上述救济措施,不仅会对中国船公司当下正在进行的涉及美国因素的租船合同造成影响,还会给未来中国的整体租船市场带来冲击。

当然,也有航运领域的专家表示,本次“301调查”对我国海事相关行业的影响有限,并且“301调查”本身也将面临冗长的程序。但应当承认,美国对我国的打压态势以及对日、韩支持的倾向都可能对我国海事相关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产生一定程度的消极影响。因此,无论如何,我国相关企业在法律合规等方面都应做好充分准备,防患于未然。

首先,相关企业应深入并全面地了解美国贸易法及“301调查”的具体内容,结合企业经营过程中与美国贸易往来的密切程度,充分评估未来将会受到的影响。为了规避风险,企业还可通过聘请专业律师与贸易专家,在时刻关注政策动向的同时进行深入研究,确保企业合规运营。

其次,面对美国的贸易救济措施,企业还应加强外部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合作,积极参与相关政策的制定与调整。通过政府部门所提供的行业数据、市场分析和政策建议,争取获得更多的政策支持和保护。

随着全球经济格局的不断变化和国际贸易环境的日益复杂,中国船企需要更加注重自身实力的提升和国际化发展,通过加强与国际市场的联系、拓展多元化合作渠道、推动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加强合规风控建设等方式,不断提高自身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作者:卢柏宜、吴炜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