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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资与破产反舞弊系列的此前推文中,已具体介绍了前三种常见的舞弊行为模式——恶意减损公司财产类行为模式、恶意提前分配公司财产类行为模式和恶意虚增公司债务类行为模式。本文将向各位分享、分析舞弊人员采取滥用优先债权类舞弊行为的法律规制、调查路径以及典型案例,为防范和识别此类舞弊行为模式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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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资与破产反舞弊系列的此前推文中,已具体介绍了前两种常见的舞弊行为模式——恶意减损公司财产类行为模式和恶意提前分配公司财产类行为模式。本文将向各位分享、分析舞弊人员采取恶意虚增公司债务类舞弊行为的法律规制、调查路径以及典型案例,为防范和识别此类舞弊行为模式提供参考。
在投资与破产反舞弊系列的此前推文中,我们已具体介绍第一种常见的舞弊行为模式——恶意减损财产类行为模式。本文将向各位分享、分析舞弊人员采取恶意提前分配公司财产类舞弊行为的法律规制、调查路径以及经典案例,为防范和识别此类舞弊行为模式提供参考。
在上一文《实控人恶意减损公司财产,企业应该怎么办?》中,我们具体介绍了恶意减损财产类的舞弊行为模式,即公司实控人通过无偿或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公司财产、放弃公司债权、恶意对外提供担保、或董监高等人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公司财产,以及该行为模式的法律规制、调查路径。
前言:在上一文《从大数据视角,解析投资与破产反舞弊领域四类常见行为模式》中,我们通过对近十年涉及投资与破产舞弊案件的裁判文书的检索,并结合新闻报道、实务经验,总结了四类投资与破产反舞弊领域常见的行为模式。本文,我们针对恶意减损公司财产类行为模式展开具体分析。
投资人看好一家企业,并以当下的投资款解决公司融资需求,换取未来的红利回报,实现双赢;企业破产则实现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各方权利人的权益。但,为何千挑万选、多方尽调后投资的企业,看似欣欣向荣、年年盈利,实际账面却负债累累、资不抵债?为何巨额的投资款仅在短短数月,即被使用殆尽,却毫无回报?为何被投企业已面临资金紧缺,却仍出手阔绰、大量低价转让公司财产?为何公司已濒临破产、停工停产,却仍在雇佣新人、发放高额工资薪金?投资人不翼而飞的巨额投资款究竟进到了谁的口袋,企业莫名消失的资产到底流向何方?
近期,注册舞弊审查师协会(Association of Certified Fraud Examiners,简称“ACFE”)在其官网上公布了《2024职务舞弊报告》(原文:Occupational Fraud 2024: A Report to the Nations®)。ACFE作为全球最大的民间反职务舞弊组织,其全球会员超过9万人,本次报告搜集了来自全球138个国家和地区的1,921个真实案例,职务犯罪造成的损失超过31亿美元。该报告每两年公布一次,以其详实的内容和独到的分析为众多政府机构、企业组织及反舞弊专家对预防和应对职务舞弊提供了重要参考。
2024年3月12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收到一份来自以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USW)为首的五个行业工会的请愿书。他们在请愿书中声称,中国实施“非市场”政策,“抢占市场份额,压低价格,创造全球港口和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威胁、歧视美国船只和航运公司,扰乱供应链并削弱国家活力与安全利益”。据此,请愿者要求USTR对中国海事、物流和造船业进行“301调查”。在考虑请愿书的内容并征求301条款委员会的建议后,USTR于2024年4月17日宣布对请愿书中所提出的问题展开调查。该启动调查的决定一经公布,便引起国际航运业广泛关注。何为“301调查”?本次“301调查”有何特点?如最终措施出台,可能会对我国相关行业产生什么影响?相关企业又该如何应对?本文拟围绕上述问题进行初步分析与探讨,以期为中国海事、物流和造船业实践提供参考。
近日,上海静安公布了一起高管成立空壳公司进行舞弊犯罪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