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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随着多部新法颁布带来的监管加强,强化合规以适应法律环境变化是当务之急。另外,根据星瀚律师事务所企业内控与反舞弊法律中心每年发布的《中国企业员工舞弊犯罪司法裁判大数据报告》数据显示,员工舞弊的数量和企业的平均被害金额一直在增加。因此结合遵守法律和企业正常经营这两方面来看,持续企业合规文化及合规制度建设仍然是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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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我们上期文章《放船担保函怎么出?(一)》,本文尝试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从财产保全制度的设置和放船担保函提供之效果的角度去分析,就如何确定放船担保函措辞,提供我们的法律解决思路,供感兴趣的同仁们参考,也欢迎各位指正。
本期将从企业角度分析如何看待金税四期及如何应对金税四期。
与职务侵占罪相同,挪用资金罪也是最常见的一个职务犯罪,其先后的规定不仅同样能够体现我国对民营企业保护力度的变化策略,前后的改变也有很多其他的亮点,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个罪名。因此,本篇将通过对挪用资金罪的立法沿革的追溯,梳理我国司法实践对挪用资金罪的认识是如何一步步加深、完善,以实现织密法网、更好的保护民营企业的目的。
本期将从金税四期的重点监控内容及企业涉税风险的角度展开,旨在为企业如何应对金税四期提供思路。
作为企业反舞弊的重要手段,内部举报无疑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一个好的内部举报制度必定是一个能被信任、安心使用的制度。需要通过法律指引、企业自身努力去完善。相信我国在不远的将来也会像发达国家那样拥有自己的保护内部举报人的法律。
近期,笔者在代理一起单船海事事故中的船东方与救助方协商提供担保放船问题时,将以往惯常的担保函措辞提供给救助方时,救助方在我们惯用的担保函措辞中,要求加入保证人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措辞内容,并再三强调如果不加入连带担保的措辞,救助方不会接受担保人出具的放船保函,尽管因为救助费的具体金额在短时间内协商一致,双方通过签署和解协议的方式避免了放船担保函应当如何出具的冲突,但在救助方提出修改相应措辞后,笔者立即研究放船担保函措辞有关的法律争议问题,发现确有冲突之处。现将研究的主要内容进行分享。
自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布金税四期采购意向公告以来,金税四期的话题一直热度不退,很多企业对金税四期也关注甚多,本系列三篇文章将分别围绕什么是金税四期、金税四期的重点监控内容和涉税风险及企业如何应对涉税风险展开,旨在为企业如何应对金税四期提供思路。本文为金税四期系列的第一篇,从金税工程的发展过程、金税四期的核心功能以及发展趋势的角度介绍一下什么是金税四期。
近年来,有关共同保险问题纠纷的案件与日俱增,集中体现为首席承保人统一对外赔付后的共保摊回案件,笔者有幸在近年经办了多起共保分摊案件,就其中共性问题进行总结,以期抛砖引玉,为保险人开展共保业务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