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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修(十二)》正式出台,再析对民企反舞弊的影响丨政策解读

202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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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5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2023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简称“《刑修(十二)》”或“《修正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刑修(十二)》一共8个条文,修改了7个罪名,相较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涉及到40余个罪名而言,本次《修正案》涉及到的《刑法》条款并不多,从调整内容来看可分为两类:第1-3条的内容是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反映国家扩大对民营企业内部舞弊行为的刑事打击范围;第4-7条则是涉及惩治行贿犯罪,体现出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

一、《刑修(十二)》反映国家扩大对民营企业内部舞弊行为的刑事打击范围,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力度

今年7月份《草案》公布后,我们看到了新增内容,此次《刑修(十二)》正式公布,其条款内容与《草案》内容又有所调整,以前三个条款为例,比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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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我们提到:这三个罪名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章节,从1997年《刑法》初次修订至今的26年中,这三个罪名的条文没有进行过任何改动,常年以来,就这三个罪名,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在于:


1、国家对不同性质的企业保护力度不一致。因为这几个罪名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国有公司、企业内部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如果该行为发生在国有公司、企业之外的公司、企业,不能以本罪名认定,这就导致这几个罪名的适用范围非常狭窄。

2、追诉量刑标准的不完善。在2010年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规定了这几个罪名的第一档追诉标准,但多年以来国家层面没有就第二档量刑标准明确规定,部分省市规定了本辖区范围内的第二档量刑标准。还是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例,涉案金额在10万以上则达到追诉标准,上海市检察院在《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规定了第二档量刑标准,设定为50万元以上(追诉标准金额的5倍)

从现行《刑法》条文到之前《草案》内容再到《刑修(十二)》内容的改动来看,以下内容需要我们重视:

1、上述罪名的犯罪主体范围,从国有公司、企业的人员扩展到包含其他公司、企业的人员,大大扩展了民营企业内部舞弊行为的范围。在以往,民营企业内部典型的职务犯罪行为无非就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挪用资金等几个典型的罪名。本次《修正案》内容体现了“与时俱进完善相应法律制度,适应保护民营企业的实践需要”。

2、就“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此前的犯罪主体不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而且范围只有“董事、经理”,《草案》内容对此没有调整,但新出的《刑修(十二)》对此进一步改动,明确了公司内部的范围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这样就使得本罪名的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对相关企业反舞弊工作更有帮助。

3、就“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草案》内容仅新增了“从国有公司、企业的人员扩展到包含其他公司、企业的人员”一款,但《刑修(十二)》中对于罪状描述进一步扩大: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只有以不符合市场的价格采购、销售商品或者采购不合格商品才可能构罪;按照修正后的规定,对象从“商品”扩大到了“商品+服务”,同样对相关企业反舞弊工作更有帮助。

4、就“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草案》的内容和《刑修(十二)》的内容在文字上虽然有所不同,但内容一致,仅新增了“从国有公司、企业的人员扩展到包含其他公司、企业的人员”一款。

5、上述三个罪名都是特殊主体犯罪(单位内部人员),但对内部人员的范围规定还不一样,分别表述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之所以如此规定,也是与完成相应罪名的客观行为相匹配的。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例,要达到“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的情形,行为人往往职位、级别较高,并非任何公司内部的工作人员都能完成;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任何公司内部的员工都可能完成采购、销售行为。这一点要求我们在办理案件中,面对不同的罪名要留意具体的主体范围。

6、考虑到上述罪名在此前的司法解释相对较少,加之不在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以内,这几个罪名在将来司法实务中如何适用会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例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何明确界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新增条款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如何理解、各个罪名的第二档第三档量刑标准的参照依据等问题,这些都对于业内的我们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需要进一步以国家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为指导进行研究,并积极关注后续相关司法解释。就相关司法实务研究,我们也会在跟进、完善过程中与大家实时交流。

综上,相较于以往,国家进一步提高了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的力度,进一步对民营企业进行了平等保护。

二、《刑修(十二)》体现出国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

就此次《修正案》中4条设计行、受贿的罪名,《草案》和《刑修(十二)》的内容基本相同,仅在部分文字表述有有所调整,参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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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表格对比可知:

1、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

这两个罪名,《草案》和《刑修(十二)》内容相同,都是仅新增了第二档量刑标准,文字表述上也相同,所以在此一并分析。

(1)这两个罪名的调整来看,降低了第一档刑期的最高刑期,使得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的第一档量刑标准同自然人受贿罪、行贿罪的第一档量刑标准基本一致,同时也将更加合理。

以《现行》刑法规定来看,根据《刑法》第393条,单位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最高刑期是5年,根据《刑法》第164条,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最高刑期是10年,这样的规定其实是存在明显的不合理的。

(2)新增第二档刑期,使得本罪的最高刑罚由有期徒刑5年调整为有期徒刑10年。

之所以调高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的量刑标准,也有一个原因就是它们和自然人受贿罪、行贿罪的量刑差距太大,自然人受贿罪的最高刑期可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自然人行贿罪的最高刑期可为无期徒刑,而依据现行《刑法》规定,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的最高刑期只有5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很多单位受贿、单位行贿的案件,只要行为人存在自首、坦白、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减轻情节的,最终量刑还会更轻,基本都不会以5年量刑。例如:自然人行受贿1000万元的,法定刑都在10年以上,如果没有自首、立功等减轻处罚情节,最低刑期也是10年;但单位行受贿1000万元的,本身法定刑期就在5年以下,根据我们检索到的裁判文书,实践中被判处两年以下、一年以下、甚至缓刑都是有的。这就使得很多以单位名义完成行受贿行为的案件,与单纯的自然人行受贿案件相比,在量刑上显示极不均衡。

关于对单位行贿罪的调整理解,可以参照上述两个罪名的调整分析,不再展开分析。

2、行贿罪的处罚规定

根据《草案》以及《刑修(十二)》的规定,行贿罪的量刑调整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就与受贿罪的量刑档次相互基本一致。

在现行《刑法》规定体系下,行贿罪和受贿罪的部分处罚可能存在轻重倒置问题,例如:受贿罪的第一档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行贿罪的第一档刑期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时,《草案》还单独指出了6种情形下,对于行贿罪是要从重处罚,体现国家对行贿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在正式的《修正案》中,被调整为7种情形,但这7种情形种的第4-6种情形其实就是之前《草案》中的第4中情形,只是在文字表述上做了一个拆分。与《草案》相同的是,这7种情形采用列举式方式,没有采取一项兜底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也完全明确了“从重处罚”条款的适用。

《刑修(十二)》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熟悉《刑法修正案》的人看到这个日期会觉得有些眼熟,之前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正是在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值得注意的是,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这三个罪名中,都新增了第二档量刑标准,但具体的量刑标准还有待于后续司法解释的出台,具体出台时间我们会第一时间关注,有规定后我们也会第一时间和大家分享,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作者:冯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