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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破产,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担任过破产企业高管的人员会因个人责任或违反法律义务而承受负面影响,一定期限内无法再担任企业高管。具体在什么情形下可能影响高管的再任职,本文将展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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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梳理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典型案例,分析企业及其高管在破产程序中的“失信”和“限高”措施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旨在为企业管理人、高管及相关法律从业者提供清晰的指引,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同时维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的相关规定,结合实务经验分析债权人行使特别知情权可以查阅资料的范围及查阅方式。
本专栏聚焦前述机制,由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的破产管理人团队结合实务经验,以问答形式对相关程序的常见疑问作出解答,旨在协助市场主体合规退出市场或重获新生,助力债权人追回债权、投资人顺利退出,各利益主体通过参与司法程序实现自身权益最大化。
破产费用,是破产程序开始后,为了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用于全面接管债务人和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必需的费用,即破产程序本身需要耗费的成本。
在债权人会议中,参与者除债权人之外,是否还包括其他主体?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形式及流程又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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