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我们梳理了谁可以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清算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向哪个法院申请,本文我们关注申请人申请破产清算后,法院将如何审查破产申请,决定是否受理以及后续的流程。《企业破产法》第一章第二节明确规定了法院在受理阶段的处理流程和相应的期限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2021)》规定了审查流程,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及上海地区法院做法解答法院收到破产清算申请后的一系列流程。
在这个阶段,上海地区的法院分为立案部门形式审查和破产审判部门实质审查两个步骤。法院立案部门收到破产申请材料后,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登记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充、补正的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充、补正材料的,再予立案。上海地区的法院会分配一个破申案号,案件进入破产受理前的审查阶段。
立案部门登记立案后,接着移送至破产审判部门进行受理审查。审判部门根据审查材料就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案件管辖、债务人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等进行审查。需要补充补正材料的,将一次性告知补充补正。
对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可以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异议。另外,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债权人、债务人进行听证。实践中,需要了解债权债务关系,或者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系股东或具有关联关系的,法院一般会组织听证。
需要注意,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组织听证的时间不计入受理审查期限。因此,从破产申请到受理实际需要的时间一般会长于法定的期限,对于争议比较大的案件甚至可能需要2-6个月。如果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接收申请、不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或者未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作出破产申请受理的裁定书后,破产程序便随之启动,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法院需要完成送达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发出公告等程序。具体来说:
1、在破产受理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2、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同时指定管理人。
3、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一般会发布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并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
破产受理日作为一个特殊的时间节点,该时间点将会对债务人、债权人产生一系列法律效力,比如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解除转由管理人处置、执行程序中止;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的法院提出;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等。
本文对于法院收到破产清算申请后的处理流程作了一个基本介绍,具体到各个程序如何操作,比如债务人如何提异议、法院裁定不受理如何救济等,敬请关注本专栏后续的系列文章。
作者:星瀚破产管理人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