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介绍了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后诉讼案件的处理方式(点击阅读),本文将对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执行案件的处理方式进行分析解读。根据《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以破产受理日及宣告破产日为时间节点,法院在不同阶段将对执行案件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破产受理日前已经审结并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该规定是为了避免在破产程序清偿之前出现个别清偿的情形,损害到其他债权人利益。实践中,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后,会调查债务人是否存在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如发现存在的,将通知相关执行法院,申请解除对债务人的保全措施,便于管理人对债务人资产做统一管理,同时申请中止执行程序,避免出现个别清偿。
实践中为便捷、完善破产财产解封处置机制,多地出台相关规定支持管理人持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解除对破产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并接管相关财产。上海市高院就于2022年牵头多部门共同发布《关于完善破产财产解封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沪高法[2022]424号),对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解除查封、移送、处置等工作提供了指导性意见。
破产受理日后,宣告破产日前债权人新提起的执行案件
我国现行法律未对债权人是否可于破产申请受理后持生效裁决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做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执行法院可能会直接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也有部分执行法院会就申请先行立案,之后再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9条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程序。
宣告破产日后,债权人拟“重启”执行程序的
根据相关规定,如被执行人已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执行程序是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的个别执行,目的在于实现特定债权人的债权,而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全部财产进行的概括执行,注重对所有债权的公平清偿,具有对一般债务清偿(包括执行程序)的排他性。结合法院近年作出的裁判,在债务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债权人拟重启执行程序或对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终结裁定提出异议的,通常情形下会遭到主管法院的驳回。
但倘若相关债权人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发现债务人有未经破产分配的财产的且已无通过破产法上的程序获得救济的可能性的(如已超过《企业破产法》第123条所规定的两年追加分配期间),则有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重启执行程序并在债权人之间分配新发现的资产。
综上,在破产程序中,单个案件的执行程序有较大可能被采取中止或终止措施,债权人无法通过执行程序获得受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已经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的债权人,建议定期与执行法官联系沟通、了解执行进展,通过公示平台等渠道了解债务人经营信息、关注债务人经营状态,对于债务人已被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情况,尽快联系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配合管理人了解债权债务情况,积极参与到破产受偿程序中。
作者:星瀚破产管理人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