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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今年二月在武汉出差时有一次赶早班高铁,用打车软件叫了一辆网约车之后,定位信号显示网约车准时到达并停在指定地点,笔者在定位地点附近绕了几圈看不到车的影子,打电话给司机一直无人接听。后来意识到可能司机嫌时间太早、距离太近,但迫于平台派单压力,所以以“ghost”的方式“出车”了。焦急之时,有位出租车司机看到我在等车,询问后表示,他接的乘客也去高铁站,可以一起去。至于结局,一方面是笔者坐着一辆拥挤的车准时赶上了高铁,另一方面是出租车司机收了两笔费用。现在回头看仅仅只差半年,但现在的“萝卜快跑”几乎可以完全解决当时的困境,如果笔者仅以消费者的心情看待萝卜快跑,那只能是:我可想死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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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依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获得清偿的法律行为。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期限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应为破产债权。其中,以下类型的债权一般无需申报:①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②债务人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上述职工债权一般由管理人统一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但职工也可以主动联系管理人告知相关债权情况,以便管理人核查。
破产债权是指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先由债权人申报,经管理人审查、法院确认且债权人无异议后,以破产财产予以分配而完成清偿。破产债权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第一,须是金钱或可通过金钱进行估价的债权;第二,须待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被法院宣告破产后,由债权人享有的财产请求权;第三,须基于破产宣告以前的原因而成立,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除外;第四,须是通过破产程序,能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请求权。在整个破产流程中,破产债权要待破产费用、共益费用清偿完成后方能参与受偿。
债务人财产调查是破产清算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债权人利益得以实现的基础。在破产受理后,破产管理人会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本篇文章我们将介绍管理人在财产调查实务中采取的主要调查方式。
破产取回权,是指对于破产企业(下称“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应权利人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向接管了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主张取回,其实质是权利人向管理人主张返还特定物的物权请求权。破产取回权的设置是为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操中需同时避免因行使不当出现权利人通过取回权突破统一受偿的情形,本文将重点对如何行使破产取回权进行讨论和介绍。
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破产管理人主张用该债权抵销其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破产抵销制度的设置是破产债权人只能依破产程序按债权清偿比例受偿的例外,旨在保证破产债权人在抵销范围内得到清偿。破产抵销权既关乎抵销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又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因此,破产企业债权债务抵销的条件,如何行使抵销权有必要讨论和介绍。
破产管理人的撤销权是指对于债务人(即破产企业,以下均称“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一定期间内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破产管理人有权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使因相关行为转让的财产或利益回归债务人财产。
资本充实原则是公司运营的基石,贯穿于其生命周期的每一个环节,旨在维持公司正常经营以及维护债权人利益。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意味着其已陷入资不抵债的困境,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需全面核查债务人资产,出资是否完成、是否存在未缴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是核查的重点。若能有效追收未缴出资则可以充实破产企业(或称“债务人”)资产,并用于清偿债务。
对于被裁定受理破产的企业,管理人如何妥善处置企业财产,不仅直接关乎债权人权益的最大化保护与公平受偿,还进一步影响着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运行。上文为大家介绍了破产企业(下称“债务人”)的财产范围(点击阅读),本文作为后续篇章重点聚焦非现金/存款型的债务人财产(或称“破产财产”)如何处置变现,关注管理人如何通过公平、公正、高效的方式对资产进行处置变现,以实现最大程度地保护各方利益,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