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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如何锻造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杀手锏:诉讼禁令(一)

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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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日,上海浦东法院在短短48小时内针对米哈游公司旗下《崩坏:星穹铁道》游戏作出的诉前行为禁令,引发业界热议。米哈游公司在对该款游戏进行内测时,发现内测玩家陈某私自拍摄和录制游戏内容及画面,并且多次向他人披露。米哈游公司以未公开的游戏内容遭到提前泄密为由,向浦东法院申请了诉前行为禁令,得到法院支持。该案系全国首例将游戏未公开角色形象、动作、技能等要素组合而成的动态游戏画面纳入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保护范围,并作出诉前行为保全予以保护的案件,具有极大的理论与实务价值。

诉讼禁令如何“杀敌”?

诉讼禁令,在学理上称为行为保全,指的是法院在案件实质审理前或审理过程中就责令侵权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能够强力有效地制止侵权活动,具备如下三大特点:

速度快:对于情况紧急的行为保全,法定审查期限仅仅为48小时,即使并非紧急情况,裁定作出时间在通常情况下也远远短于普通判决;

预决力:行为保全裁定实际上达到了未审先判的效果,给予申请人提前保护;

强度大:行为保全裁定直接强制被申请人作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的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具有极高的强制性。

如何锻造“杀手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审查行为保全申请应从“权利基础”“侵权行为”“必要性”“损益平衡”与“公共利益”这五个要件展开,申请人在申请行为保全时也应当围绕这五个方面做好充足的准备:

权利基础审查:申请人主张保护的权利是否稳定是行为保全申请的前提,在商业秘密诉讼案件中,申请人应从两个方面进行权属证据的准备:(1)申请人请求保护的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即进行商业秘密三性(非公知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与类型化(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的举证;(2)申请人对其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享有稳定的合法权益。

侵权行为审查:提前固定侵权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确有实施侵害申请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必要的。申请人可借助监控、电子数据恢复等手段进行侵权取证。在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程序的阶段,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达到优势可能性的程度即可。

必要性审查:法院需要衡量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在米哈游案件中,虽然法院从多个角度罗列了涉案游戏内容泄露会给米哈游公司造成的损害,但法院并未评述该等损害如何达到“难以弥补”的程度。这是由于“难以弥补”这一限定本身就带有极强的主观色彩,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基于法官的主观衡量与评判。具体到商业秘密案件中,申请人应当尽量举证侵权人的披露行为会导致的损害后果,例如举证侵权人企图将其商业秘密在公开网站上进行披露,该等披露行为属于全面、公开的披露,一经披露无法挽回,达到“难以弥补”的程度。

损益平衡审查: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须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商业秘密案件中,若双方均认可被申请人掌握了申请人的商业秘密,申请人在申请行为保全时可重点主张保密本就系被申请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行为保全并不会给被申请人造成明显损害。但若被申请人主张其获得的商业秘密系自行研发所得,法院则需要就可能对两者产生的损害进行比较,这就要求申请人提前准备好相应的证据,例如将申请人研发某技术秘密的成本与被申请人对外销售的价格进行比较,以便法官审查。

公共利益审查:行为保全措施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申请人可重点主张商业秘密案件所涉权益属于私权范畴,与公共利益无涉。

如何在48小时内锻造成功?

米哈游案引发热议的原因不仅仅在于其获得了诉讼禁令,还在于该禁令在立案之前就获得,且从申请到下发仅过了短短48小时,可谓“BUFF叠满”。

回到《民事诉讼法》,只有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在48小时内就作出行为禁令,快速制止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规定》第六条规定了“情况紧急”的六种情况,其中第一项便是“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由此可见,申请人如能举证证明侵权人具有在短时间内披露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即可满足情况紧急的认定。此外,若侵权人正在或者即将参加展会对外披露商业秘密的,也符合“情况紧急”规定的情形。

结语

“时间就是金钱”,这句至理名言在商业秘密案件中格外适用。诉讼禁令,尤其是诉前禁令就是权利人抢时间、护金钱的“杀手锏”。由于这一诉讼武器威力过大,立法对诉讼禁令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但浦东法院在米哈游案件中的快速裁定体现了司法对适用诉讼禁令积极的态度,这也启示权利人在申请诉讼禁令时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

作者:黄璞虑、朱银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