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界定破产企业(下称“债务人”)的财产范围,不仅关乎债务人财产的有效追收,更是债权人权益最大化保护与公平受偿的关键所在。接下来,本专栏将通过上下两篇内容,为大家解析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构成及其处置变现方法。本文作为上篇重点聚焦于辨析哪些财产应当归属于债务人、可以参与到后续的债权人分配环节,协助大家更全面地理解债务人财产范围。
一、债务人的财产包括什么?
通常而言,“债务人财产”指破产企业所有的能够用于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当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财产又将被称为“破产财产”。
从时间跨度而言,债务人财产不仅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还包括在此之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新取得的财产。
从财产类型而言,除了传统大家所熟知的货币、实物属于债务人财产外,诸如知识产权、债权、股权、合伙份额等可评估作价并依法转让的财产亦属于债务人财产。此外,债务人出资人违反出资义务未缴或抽逃的出资、债务人与他人享有的共有财产的部分财产份额、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财产等等都属于债务人财产。也就是说,债务人财产既包括债务人自有的财产也包括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
二、债务人的财产不包括什么?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外观上由债务人占有的财产均为债务人财产,如果存在下列情形的,相关财产则不能归为债务人财产范围: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三、这几类特殊财产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
实践中,对于某些特殊财产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存在争议,对于这部分常见争议财产,我们结合司法实践提供辨析意见如下,供大家参考:
财产类型 | 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 |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 不属于。对于以划拨形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 对于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
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划扣到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 | 属于。按照破产相关规定,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法院应当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所有执行中的财产仍然归属于债务人,待后续进入集体分配。 |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非消费型购房合同买受人已支付全部对价,但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至买受人的商品房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七十一条第五项规定,该房产应当认定归属于买受人所有;但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司法案例,实践中倾向于认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房屋仍应属于债务人财产。 |
合同相对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 | 结合司法实践,在该笔金额能够被准确识别并认定为是为履约缴纳的保证金的情况下(包括合同是否约定了保证金、转账时是否备注为保证金、款项是否打入保证金专有账户等),该款项将被认定为属于债权人财产,相对方可行使取回权拿回保证金。反之,如果该笔款项难以被认定为具有保证金性质的,则根据“占有及所有”的原则,认定为属于债务人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