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财产调查是破产清算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债权人利益得以实现的基础。在破产受理后,破产管理人会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本篇文章我们将介绍管理人在财产调查实务中采取的主要调查方式。
一、接管
管理人在收到法院破产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可以通过电话、发函、微信等方式联系债务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控人、股东、财务负责人等人员,通知债务人相关人员向管理人交接债务人财产、财务资料等,并与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以便了解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债务人的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交接,主动向管理人移交现金、银行账户、机器设备、存货、车辆、不动产产权证书、无形资产权属证书等,并如实报告债务人名下的所有资产。
如果债务人相关人员不配合交接,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根据《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2008〕10号)及《九民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有被追究清算责任的风险。
二、实地调查
管理人在收到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将对债务人企业做详尽的背调,包括通过查询企业工商内档、企查查、进行访谈等方式获取债务人注册地址、通信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历史地址等信息,管理人再逐一实地走访调查。
1、对于已经不存在债务人痕迹的地址进行周边采访取证,必要时可以走访债务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园区管委会等了解债务人历史经营情况及沿革。
2、对于存在但不实际经营的地址,管理人将张贴公告,告知可能存在的债权人作申报债权,并查找财产线索,包括债务人的财务资料、办公用品、现金、存货、机器设备等。
3、对于仍然在实际经营的债务人企业,管理人将会全面接管,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经营。
三、公示渠道查询
根据多部门联合印发的《上海市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的若干措施》,管理人可以持法院裁定书、决定书,前往车管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责任有限公司查询债务人企业名下的车辆、不动产、证券信息。同时,管理人还会携带债务人曾用名的工商变更档案,用以查询其曾用名名下的财产。
管理人根据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合作推进企业重整 优化营商环境的会议纪要》中的相关规定,有权调取债务人企业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流水,账户内如有余额,可划转至管理人账户接管。债务人账户有查封冻结的,管理人凭法院裁定书、决定书可以直接解除冻结。在实务中,人行会向管理人提供债务人名下银行开立户清单,管理人会先去基本户的开户行进行调查,复核其开立户清单,随后逐一前往债务人各个银行账户所在的网点进行流水调查、划转、销户。通过调取银行流水信息,管理人可以全面核查债务人的出资、资金往来等情况。
此外,基于债务人的经营需要,债务人可能开通外汇、期货、网络支付等账户,调查这些财产信息时如遇障碍,管理人可以积极协调法院出具调查令予以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