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破产管理人的撤销权?
破产管理人的撤销权是指对于债务人(即破产企业,以下均称“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一定期间内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破产管理人有权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使因相关行为转让的财产或利益回归债务人财产。
设立这一权利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已经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通过无偿转让、非正常交易或个别清偿等方法使债务人的财产不合理的流失,损害权利人或多数债权人的利益,破坏破产法的公平清偿原则。
二、可撤销的财产处置行为包括哪些?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于以下两类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处置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
1)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欺诈型行为;
2)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行为。
三、破产管理人如何行使撤销权?
1. 行权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破产撤销权的行权主体只能是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行使破产撤销权是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行使撤销权也无需债权人会议表决或授权,相反,如果管理人决定放弃行权的,则需要债权人会议同意。
如果出现管理人不依法行使破产撤销权的情形,债权人可自行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提起撤销之诉。需要注意的是,此时债权人提起的撤销之诉并非基于破产撤销权,而是一般民事撤销权,这两者行权的依据并不相同。在债权人提起的撤销之诉中,如因该案追回财产的,相关财产需要归入债务人财产,不能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
2. 行权方式
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管理人仅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破产撤销权。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试行)》相关规定,如管理人向法院提起破产撤销权之诉的,由担任管理人的机构作为原告,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为被告,且债务人无需列为被告。
3. 行权期间
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管理人均有权对前述应予撤销的行为行使撤销权。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如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债权人会议授权其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在破产程序终结后2年内,得到授权的管理人依然可就前述行为行使撤销权,并将由此追回的财产进行追加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