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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包括哪些,清偿顺序有什么区别?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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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破产债权是指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先由债权人申报,经管理人审查、法院确认且债权人无异议后,以破产财产予以分配而完成清偿。破产债权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第一,须是金钱或可通过金钱进行估价的债权;第二,须待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被法院宣告破产后,由债权人享有的财产请求权;第三,须基于破产宣告以前的原因而成立,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除外;第四,须是通过破产程序,能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请求权。在整个破产流程中,破产债权要待破产费用、共益费用清偿完成后方能参与受偿。

破产债权类型

破产债权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及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附生效条件或附解除条件的债权、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等。根据各债权发生的原因以及内容不同,债权的清偿顺序也有所不同:

01优先债权

优先债权,是指可以单独优先以破产财产受偿,无需与其他债权人按比例同时受偿。优先债权包括:设定担保权的债权、雇主破产时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享有的职工债权、社保税收债权。担保债权的受偿标的为担保物,如担保物价值不足以覆盖担保债权总额的,未清偿部分的担保债权沦为普通债权,不再具有优先性。职工债权则优先于社保税收债权受偿。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若担保权人放弃担保的,该债权同样沦为普通债权,不再具备优先性。

02劣后债权

我国《企业破产法》并未明确规定劣后债权的类型,参考《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规定,对于法律无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据此,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对优先债权及普通债权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以及关联债权。前述债权可以理解为劣后债权,需于优先债权及普通债权后顺位清偿。

03普通债权

破产程序中,不属于上述两类的债权即为普通债权。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企业破产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债权均属于普通债权:1.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并归还后,债务人对其所欠工资(此时不再属于职工债权);2.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就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因无法取回该财产而遭受损失所形成的债权;3.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就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虽已向债务人支付了转让价款但未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依法追回转让财产的,该第三人就已支付的对价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4.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已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5.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买受人违反合同约定,就已支付价款遭受的损失所形成的债权。

作者:破产管理人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