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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股东存在未缴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如何处理?

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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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充实原则是公司运营的基石,贯穿于其生命周期的每一个环节,旨在维持公司正常经营以及维护债权人利益。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意味着其已陷入资不抵债的困境,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需全面核查债务人资产,出资是否完成、是否存在未缴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是核查的重点。若能有效追收未缴出资则可以充实破产企业(或称“债务人”)资产,并用于清偿债务。

基于此,本文将介绍管理人如何核查破产企业的出资情况以及如何处理破产企业存在的未足额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情形,以期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推进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如何核查破产企业出资人是否足额缴纳出资、是否抽逃出资?

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企业资料后,可以通过核查债务人的财务账册、工商内档,以及通过调取银行流水、深入访谈等方式获取股东出资真实情况。

具体而言,以货币方式出资的,管理人会着重关注企业工商内档及财务资料中关于出资及注册资本变更的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股东投资款的财务凭证,以及公司股东与验资账户之间的转账记录(尤其是出资款在进入公司账户后短期内的转账及交易行为)等;若涉及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管理人还会核查作价评估报告、验资报告、是否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是否交付以及是否实际用于公司经营等。必要时管理人还会聘请专业的审计机构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存在未足额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时如何处理?

1.未缴出资加速到期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破产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的股东即出资人的期限利益将受到限制,未缴出资应加速到期,予以足额缴纳。

2.抽逃出资应当补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之相关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抽逃出资的责任主体仍负有补足出资额的责任,应当返还其抽逃的出资本息,且相关高管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追缴形式

对于前述情形,管理人可以通过发催收函要求出资人补缴出资,如不配合的,管理人可以代表债务人提起“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之诉进行追缴。

追收出资的相关衍生问题

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转让股权后是否还应承担出资义务?

  • 转让人应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 在(2022)浙05民终645号案件中,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以0对价转让其所有的股权,法院认为在股权转让前已经发生了大量债务,且公司资产已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故判令受让人承担履行出资义务,而转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在(2021)最高法民申642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股东无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该股东具有转让股权以逃废出资义务的恶意,或存在注册资本不高的情况下零实缴出资并设定超长认缴期等例外情形。

  •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予以明确,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发起人转让股权后是否还应承担发起人的连带责任?

  • 具体案件可视债务发生时点而定,即如果公司债务发生在股权转让之前,基于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即使其转让股权,也仍应对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 在(2021)浙0503民初424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即便是公司发起人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已经转让股权的,其仍对其他发起人未实缴出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债务人的出资人能否以其出资义务抵销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

  • 不能,否则意味股东债权相较于其他债权得到了优先受偿。《破产法解释(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债务人的股东主张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人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