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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员工舞弊,刑事案件中哪些内容可以为民事追偿提供帮助?

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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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现员工舞弊线索后,可以通过刑事或者民事手段来进行维权。但两种手段应当如何选择,或者如何相互配合才能达到更好效果,是很多企业关心的问题。本篇文章我们将结合实务案例及自身办案经验,为大家从程序和实体角度,分析如何打好刑民结合的“组合拳”。

一、企业维权,一定是“先刑后民”吗?

很多企业发现舞弊事实后,在维权手段的选择上会陷入困难,比如要不要刑事报案,要不要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民事和刑事都要追索,是两个程序同时提起,还是先刑后民等,都是困扰企业的常见问题。

一般而言,刑事报案并不能完全解决企业所面临的问题,刑事程序更侧重对实施舞弊行为人人身性的惩罚,而舞弊行为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往往需要靠民事赔偿来得到完全的填补。

那么,民刑程序应当如何衔接?

首先,应考虑刑事侦查事实和民事案件的关联度问题。如果刑事侦查方向和民事审查内容的关联度比较大,并且一开始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等民事时限比较宽裕,可以先等待刑事侦查取得一定进展之后再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如果刑事进展比较缓慢,或者侦查方向和民事追偿内容关联度不高,我们便可以尽早,甚至和刑事同步提起民事诉讼。

例如,某员工在职期间对接过公司和不同供应商ABCD之间的很多项目。公司发现员工收取供应商A的高额好处费,并进行了刑事报案。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没有发现员工收取其他供应商回扣的证据,因此将重点围绕收取供应商A的款项来源、目的进行调查。但事实上,员工还存在通过供应商B的订单进行高价采购,向供应商B输送利益的情况。但由于没有掌握员工收取供应商B回扣的证据,并不会对供应商B的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做进一步调查。这时,公司若希望通过民事手段向供应商B追偿,就要及早提起诉讼。因为经历等待后的刑事判决结果,其中认定的事实可能跟供应商B的合同没有任何关联,也无法对民事诉讼的审理产生有利影响。若公司没有及早判断到这一点,还想着等待刑事的结果,可能就要错过民事的起诉时间。

其次,民事案件受除斥期间或诉讼时效限制,往往等待不了刑事漫长的侦察和审理过程。即便刑事调查和民事审查内容有一定关联度,也不必等待刑事程序完全结束后再提起民事程序,可以选择先起诉,再申请中止审理。等刑事案件有了一定进展,或者取得生效裁判文书后再恢复审理。

最后,受损害公司的追偿程序不一定由其自身主动提起,不排除供应商也会先提起诉讼,要求向公司追讨货款。对此,公司一方面要在供应商的本诉中提出“恶意串通、欺诈”等关于合同效力的抗辩,另一方面可以直接在同案中对供应商提出反诉,要求返还、损害赔偿。如需要等待刑事进展,同样可对本诉和反诉申请中止审理。

总之,民刑程序的选择和衔接,受到不同因素影响而动态变化,需要在充分掌握和分析信息的基础上,及时调整应对策略。

二、以刑促民,刑事案件对民事案件的实体影响

1、除了程序上的衔接,刑事案件在实体上对民事案件审理也会产生很大影响,具体体现在如下方面:

01刑事影响民事主观要件的认定

在员工和外部供应商串通舞弊的场景下,“恶意串通”“欺诈”是常见的民事追偿手段,通过否定合同效力来追回损失。但“恶意串通”“欺诈”的构成要件中包含主观要件,原告的举证通常存在一定难度,例如需要证明存在“损害的恶意”“欺诈的故意”“串通的共同意思联络”等。这些构成要件对应的事实往往非常隐蔽,原告凭借自身条件无法获取。

然而,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可能会形成很多有利于民事主观要件认定的证据。例如,涉嫌舞弊人员在刑事审讯中供认犯罪事实,自认收取贿赂之后帮忙将公司产品以不合理低价销售给某个行贿的经销商。这样的刑事讯问笔录,可以作为公司在民事案件中,主张员工与该经销商有共同损害公司利益的主观恶意证据,公司与该经销商签订的相应购销协议,因恶意串通无效。

又如,刑事侦查中可以借助公权力,从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电脑、手机等设备中,发现舞弊人员与供应商串通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明双方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的证据。这是受损害的公司,基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无法自主收集获得的。

02刑事查明事实作为民事裁判的客观依据

经刑事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刑事讯问笔录的记载,都可以作为民事案件中事实认定的依据。

例如,刑事案件中的评估结果作为民事案件中公允价格进行认定。在(2018)粤民终2286号案件中,A公司的房地产被以极低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现A公司以欺诈为由向B公司提起合同撤销之诉。该案涉及官员陈某某的受贿罪,经刑事判决认定,陈某某指示下级违法操作,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资料,恶意压低房地产评估价格,并低价挂牌,以此帮助B公司谋取巨额利益。刑事程序中对该低卖的房地产重新进行评估定价,该评估报告的结果最终被应用至民事案件中,作为案涉房地产交易的公允价格,由B公司向A公司补偿差额损失。

再如,民事案件中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绝大多数法院对此持审慎态度,当事人也很难取得证明实际控制人的直接证据。但是,刑事讯问笔录中的记载可能成为认定实际控制人的有力证据。在我们经办的一起案件中,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沈某隐藏在公司背后,公司的一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均由其80岁高龄的父亲担任,监事由其妻子担任,仅从外观来看,难以发现沈某和这家公司有任何关联性。但在同时启动的,针对沈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刑事侦查审讯中,沈某自认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认由自己实际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外合作谈判、审批盖章、财务审计等工作。虽然最后刑事控告罪名没有成立,但刑事讯问笔录所记载的事实,被民事案件的审理法官所采纳,作为认定“实际控制人”身份的直接依据。

03刑事影响民事追偿金额

刑事案件中,经刑事判决书确认被害公司可以向罪犯追缴的金额,要在公司的民事可追偿的范围内扣除。

在(2020)内民再376号案件中,员工吴某和供应商串通抬高设备采购价格,将实际价格48万元的机器设备,以98万元卖给公司。公司支付预付款81万元,供应商在收到预付货款后,立即将其中30万元转入到员工银行卡内。后来,员工吴某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黄某共同被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经刑事判决认定,被害公司可以向员工吴某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0万元。公司随后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案涉机器设备采购合同因欺诈可撤销。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撤销合同的诉请,但在损失认定时,法院认为,公司根据刑事判决已经取得向吴某主张30万元的债权,尽管未申请执行,但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应将自己不主张债权的后果由供应商来承担,因此从应返还的货款中扣除30万元。

因此,民事程序以损害填补为原则,会兼顾考虑刑事程序中的受偿情况,避免双重清偿。

04刑事影响民事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的起算时点

对于公司而言,舞弊线索不一定是公司通过内部自查而主动发现的,也有可能是被动获知的,常见如公司从关联人员的刑事判决中获知舞弊事实。“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舞弊事实”的时间点影响到民事的诉讼时效和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起算。

例如,在 (2018)粤民终2286号案件中,某公司是通过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发现官员陈某收受合作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贿赂,涉嫌滥用职权,恶意压低当年房地产交易买卖的评估价格。公司在得知该情况后即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当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法院认为,根据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该公司获知欺诈的撤销事由至起诉未超过一年。因此,本案公司主张合同可撤销的,“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日期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算。

三、如何调取并提交刑事案卷作为民事证据

通过前文内容我们会发现,刑事案件的材料对民事审理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考虑到刑事案件的高度保密性,对于相关材料的查阅、调取都需要履行特定程序。

一般而言,若认为刑事案件可能存在与民事案件相关且有利的内容,可以在民事程序中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申请到相应单位,调取所需刑事案卷。但不同地区的办理要求存在差异,有的地区执法口径比较严格,可能会出现只有律师持调查令到场不给调取,需要法官到场依职权调取的情形。

其次,鉴于涉及刑事,需要对调取的内容高度保密。对于通过调取获得的材料,不能再次复制、传递,在民事审判程序的举证和质证环节,由一方现场举证,另一方现场质证,不能另行制作副本、也不能拍照留存。

四、结语

舞弊案件的一大特点是刑民交叉,这种交叉性不仅体现在法律适用上,更在于两者在调查、取证、审判等各个环节的相互影响与相互配合。不少公司由于在面对舞弊案件时缺乏对民刑交叉性质的理解和把握,往往在初期未能充分统筹,导致了在利用刑事和民事程序上的不足,甚至错失关键证据。希望本文能为公司面对舞弊案件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帮助协调好民事和刑事案件进程,并利用好刑事手段为民事案件审理提供帮助。

作者:周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