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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下称《公司法(2023)》),本次修订新增公司登记专章,完善公司设立和退出制度、公司资本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结构,强化控股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切实维护公司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本文从《公司法》修订对公司、股东、董监高的影响三个方面对《公司法(2023)》对企业合规治理的影响进行分析,为企业在今后的市场活动中合规运营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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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的出台,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以及金融服务提供者(下统称为“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及相关民事责任得以明确。尤其在私募基金领域,《九民纪要》的出台不仅规范了基金的业务活动,也就基金产品的损失赔偿比例进行了更为合理的分配。但是,何种程度能够证明经营机构尽到合理的适当性义务?投资者投资理财过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托管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有哪些“雷区”需要避开?本文将不仅限于私募基金领域,以裁判案例切入,总结出双方在投资环节中的风险与合规要点,明晰双方的风险承担比例。
破产取回权,是指对于破产企业(下称“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应权利人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向接管了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主张取回,其实质是权利人向管理人主张返还特定物的物权请求权。破产取回权的设置是为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操中需同时避免因行使不当出现权利人通过取回权突破统一受偿的情形,本文将重点对如何行使破产取回权进行讨论和介绍。
“得知亏损之后才发现,我对我投的产品几乎一无所知”,在经办案件中,我们经常听到客户这样的感慨。私募基金产品运行过程中,管理人和投资人天然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投资人对于投资标的的所知基本依赖于管理人主动披露,但实践中,管理人履行信披义务的情况并不理想。本文对于投资人如何识别管理人的常见信披违规行为及如何救济进行讨论。
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破产管理人主张用该债权抵销其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破产抵销制度的设置是破产债权人只能依破产程序按债权清偿比例受偿的例外,旨在保证破产债权人在抵销范围内得到清偿。破产抵销权既关乎抵销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又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因此,破产企业债权债务抵销的条件,如何行使抵销权有必要讨论和介绍。
我国私募基金行业近年来发展迅速,在经历了野蛮生长后,随着私募基金逐渐成为重要的金融力量之一,强监管随之而来。在此背景下,私募基金中的各个主体如何评估并规避风险,以促进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成为核心议题。「星瀚私募洞察」专栏将从各个视角为大家带来专业解读,与从业者共同探讨私募基金的发展趋势、风险管理,敬请关注!
破产管理人的撤销权是指对于债务人(即破产企业,以下均称“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一定期间内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破产管理人有权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使因相关行为转让的财产或利益回归债务人财产。
资本充实原则是公司运营的基石,贯穿于其生命周期的每一个环节,旨在维持公司正常经营以及维护债权人利益。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意味着其已陷入资不抵债的困境,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需全面核查债务人资产,出资是否完成、是否存在未缴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是核查的重点。若能有效追收未缴出资则可以充实破产企业(或称“债务人”)资产,并用于清偿债务。
对于被裁定受理破产的企业,管理人如何妥善处置企业财产,不仅直接关乎债权人权益的最大化保护与公平受偿,还进一步影响着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运行。上文为大家介绍了破产企业(下称“债务人”)的财产范围(点击阅读),本文作为后续篇章重点聚焦非现金/存款型的债务人财产(或称“破产财产”)如何处置变现,关注管理人如何通过公平、公正、高效的方式对资产进行处置变现,以实现最大程度地保护各方利益,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