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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广电21条”:行业变革中的法律洞察与展望

202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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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化浪潮下,视听媒体格局正经历深刻变革,移动互联网的兴起冲击了传统电视的主导地位。短视频平台的用户日均使用时长不断上升,直播带货等新业态分流了大量电视观众。为应对这一变化,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了《进一步丰富电视大屏内容 促进广电视听内容供给的若干举措》(即“广电21条”),旨在推动文化生产力发展,支持行业改革与创新。


从整体内容上看,“广电21条”在取消电视剧40集上限、放宽古装剧限制、优化审查机制、鼓励境外节目引进等方面均有重大调整,这些变化不仅将深刻影响内容创作、传播和消费模式,也为相关企业带来了新的法律合规考量,本文将就其中的重点条款进行深度解析及法律分析。


重点条款深度解读与法律分析


01 剧集长度松绑与季播剧排播模式创新:促进内容创作与平台自主性


举措中,最受关注的当属“取消40集上限”的规定。自2020年起,为遏制“注水剧”泛滥,行业曾规定电视剧集数一般不超过40集。本次则明确,电视剧创作将适当放开40集上线,未来电视剧集数将根据剧目题材、内容质量及实际需求灵活调整。这一变化为重大革命历史题材、时间跨度很大的年代剧、大IP改编等长篇剧作作品的创作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此外,季播剧也取消了一年间隔的限制,季播剧排播的自由化无疑给予播出平台更大的排播自主权,对季播剧模式的成熟发展和IP的持续孵化具有重要意义。


但同时,举措也再次强调,超长剧目可经特别审核,确保“注水剧”不再泛滥,采取严格把关。


从法律角度而言,集数的变化对项目的投资结构、演员档期和广告植入等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集数增加可能导致制作成本上升,投资方需重新评估风险与收益,并调整资金投入和投资份额。演员档期的延长可能与其他工作安排冲突,需事先进行充分沟通并最终通过合同敲定。集数变化也会影响广告投放的时长、位置和价格,制作方需与广告商重新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条款。因此,项目筹备阶段的法律文书应预留足够的灵活调整空间,以应对集数变化带来的不确定性。


对于季播剧项目开发,应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季与季之间的播出间隔安排、版权归属、续约条件以及因排播调整可能产生的违约责任变化,避免后续争议。


02 审查机制优化:效率与确定性提升


在审查机制方面,“广电21条”有多项创新举措:针对卫视黄金档及重点网站首屏剧目,总局和省局将建立同步审查机制;电视剧完成片审查时限也将实现压减优化(复杂题材30天内反馈意见)。历史、医疗等题材将由专家提前介入,协审时限不超过50天;在系列剧、情景剧和单元剧等类型中,试行边审边播、边改边播的审查新机制。


基于此,“边审边播”机制为创作和播出带来灵活性的同时,也提高了制作方的要求。制作方需具备迅速响应审查意见并及时修改的能力,建立动态审核和应急修改流程。在创作阶段预判合规风险,审查过程中快速修改涉及法律风险的内容,确保修改符合法律规定。审查效率提升意味着项目周期可预测性增强,制作方应据此优化制作和资金安排。同时,“边审边播”机制要求制作方具备快速响应审查意见并进行修改的能力,特别是针对医疗、历史等特定题材,需尽可能早的引入法律团队以建立内容动态审核和应急修改流程。


03 微短剧逐步向上星剧转化:从小屏野蛮生长到大屏规范发展


举措中,还明确鼓励支持优秀微短剧进入电视播出。包括:支持优秀微短剧通过电视平台播出,拓宽内容供给渠道;省级卫视具备政策支持条件,可开设微短剧剧场等。相应举措既充分肯定了微短剧的新兴媒介地位,也有助于改善其在移动端野蛮生长的现状,实现大小屏内容的双向流通。未来,优秀微短剧登陆电视将带来内容形态革新,其快节奏、强情节特性也势必会对传统电视剧叙事模式形成有益补充。


法律层面,微短剧进入电视播出标志着其新兴媒介地位得到充分认可,但电视平台的播出标准和法律监管更为严格。微短剧需在内容创作和传播上适应这些更高要求,特别是禁止传播暴力、色情、低俗等不良内容,否则将面临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制作方和平台需加强内容审核,建立健全机制,确保合规。


此外,微短剧以快节奏和多集数为特点,版权、音乐和形象授权问题尤为关键。制作方需确保剧本、音乐和画面等元素的合法版权或授权。上星播出后,微短剧将面临新的广告分账和版权采购问题,需明确广告收入分配、比例及各方权利义务;同时,平台需与制作方签订详细版权采购合同,规定使用范围、期限和费用等条款。制作方和平台还需确保传播过程中的版权保护,防止侵权。例如,在江苏省高院审理的七猫小说《神医毒妃不好惹》未经授权被改编短剧一案中,七猫发现微视APP上线的短剧《绝世王妃》大量抄袭小说《神医毒妃不好惹》,剧情和细节几乎完全一致。该剧由城际影视制作,播放量迅速突破2400万,却从未获得改编授权。七猫随即提起诉讼。历时四年,江苏省高院于2025年7月终审判决认定侵权,判令城际影视赔偿61.2万元,微视因未履行管理义务对其中31.2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未来,微短剧将从移动端“野蛮生长”进入电视大屏,必须适应更严格的播出标准和法律监管。微短剧节奏快、集数多,版权清晰、音乐/形象授权等问题需格外重视。


04 境外内容引进与改编:开放与质量并重


在境外内容引进与改编方面,举措也有显著放宽:将优化境外版权作品改编电视剧管理政策,聚焦境外优秀作品开展高质量本土化改编,且不局限于日韩IP;同时支持优质海外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在卫视频道黄金时段播出;引进剧集指标分配也将优化,支持卫视频道等重点主体引进优秀电视节目。


随着IP来源的多元化,版权合作和改编授权需求将大幅增加,在此过程中版权清理、权利链条审核及权属确认以及相应授权合同的起草、签署,新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及衍生开发权利将成为重点。实践中,应尽早与版权方沟通,明确版权转让或授权的范围、期限和费用等条款。在改编权条款设计上,确保改编作品尊重原作,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文化背景。因此,境外IP本土化改编时,制作方必须合法获取授权,保障各方权益。如在电影《奇屏迷案》侵犯翻译作品《大唐狄公案》著作权一案中,[1]《奇屏迷案》制片方北京永利祥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大唐狄公案》翻译作者陈来元、胡明二位译者的许可,使用原告独创性翻译的人名、地名、官衔名称以及33处独创性极高的文字表述,最终被认定为侵权。


在境外内容引进方面,尽管引进渠道放宽,海外内容进入我国市场仍需严格审查。制作方应熟悉引进流程,包括项目申报、审批材料准备和审查标准等。在内容审查方面,需确保引进节目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文化传统和社会道德规范。


05 中插广告回归:以“松绑”换取长剧市场投资动力


“广电21条”中的另一项重要举措是“试点实行电视剧中插广告,每集不长于30秒”。这标志着自2020年“限集令”后中插广告的首次回归,是广告政策的重要调整。这一变化不仅涉及商业模式的创新,也带来了新的合规要求和风险防范挑战,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规避广告合规风险。中插广告在法律上具有双重属性:其一,作为《广告法》规范的商业广告发布行为,必须遵守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等基本要求;其二,作为多方主体间的合同标的,涉及广告主、播出机构、内容制作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通过合同明确约定广告权益、播出安排、费用支付等关键条款。


(2)获取完整授权链条。当中插广告采用“剧情广告”形式,不可避免地使用到剧集元素(角色形象、场景、音乐等)时,就必须获得版权方和演员的明确授权。同时,电视剧热播期间,应及时进行侵权检测,及时处理侵权行为。如此前如此前热播剧《苍兰诀》走红后,上海P公司推出一款名为“东方青苍特调 苍兰榴璃火”的茶饮,并在宣传中使用剧中角色名、元素词汇及片尾画面截图,引发消费者混淆。剧方认为该行为侵犯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定:涉案宣传图与原作品画面高度近似,且未经署名,已侵犯原告复制权、修改权和署名权。P公司在宣传中大量使用剧中独特元素,攀附剧集知名度,构成不正当竞争。


(3)明晰权责约定。中插广告涉及多方主体,包括广告主、播出平台、内容制作方等,合同条款必须详尽规定广告权益、播出保障、违约责任等。实践中,曾因剧集排播调整导致中插广告无法按计划播出,引发合同纠纷。因此,需要求各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特殊情况下的责任分担和解决机制。


“广电21条”一系列相关举措,构成了一套全面系统的政策组合拳。这些措施旨在为观众提供更好的视听体验和更丰富的内容供给,更加注重尊重艺术创作的规律,以及视听内容行业发展的本身的市场规律。


举措体现了主管部门精准施策、优化服务、激发活力的监管思路,旨在应对媒体格局变化,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从法律视角看,新政带来了新法律标准及合规问题,也对相关从业者提出了更高要求——以法律规定及政策动向为基础,全方位参与文化传媒行业各项工作。未来,律师团队也将为从业者提供前瞻性、全流程的法律支持,助力其在内容创新的浪潮中行稳致远。


[1](2018)京0102民初224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