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与建筑工程
争议解决
企业内控与反舞弊
企业合规
文娱体育
公司商事/投融资并购
坏账追偿
财税法律
银行与金融
私募基金
知识产权
竞争法
海事海商
劳动人事
破产重组
国际仲裁
行政/政府法律
刑事
财富管理/家事
生物医药与健康
教育
按年度搜索
2020
2019
2018
2017
2016
2015
201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通常都存在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向对方提出索赔的约定。关于索赔,既有发包人就工程的质量问题向承包人索赔,也有承包人就停窝工和工期问题向发包人索赔。本文以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为例,具体讨论关于约定限制索赔期限的问题。
了解更多
往期文章《明星直播带货、发布“种草”视频,构成商业广告代言吗?》中,我们在探讨明星在商务活动中构成代言人的情形之外,也提示了明星在商务活动中的身份不仅仅局限于广告代言人。本期,我们将探讨明星在商务工作中,除了“代言人”以外,可能具有的“新身份”及对应的责任与义务,兼谈互联网前端广告发布者对落地页审核注意要点。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承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情形频繁出现,并经常成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争议焦点之一。从判决结果来说,承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获得全部支持的概率并不高,原因在于停窝工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原则,承包人需要举证证明损失客观发生,这对于承包人的施工管理和证据收集工作提出了较大的挑战。本文主要就法院审理停窝工损失的一些常见裁判规则进行解析,以供参考。
在《有人模仿我的脸,还要用我的声音赚钱?——先聊聊商品化权中的形象权》上、下两篇文章中,我们已经简单介绍了商品化权的概念,讨论了真实人物形象的商品化权益保护问题。本篇我们将继续商品化权系列文章的第二个主题——作品元素的商品化权益保护。
问题的提出: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采取固定总价的计价方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致使合同解除,此时工程通常未完工,承包人与发包人如何就已完工工程进行结算?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但司法实践中固定总价合同未完工工程如何按照约定结算仍存在较大争议。
规费定义、计取和缴纳
在《有人模仿我的脸,还要用我的声音赚钱?——先聊聊商品化权中的形象权(上)》的上篇里,我们说到商品化形象权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对于其可识别身份特征进行商业使用以获取收益的权利。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及司法裁判口径,商品化形象权的保护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在工程施工的招投标过程中,如双方约定采用固定总价的计价模式,承包人一般会依据发包人的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作为判断工程总量和工程总价的依据。工程量清单记载了完成施工图所需要的施工内容。工程量清单漏项即清单记载的施工内容不能覆盖施工图。这会导致承包人在计算工程总价时未将必须实施的工程量计入,进而实际付出的工程量大于约定的工程量而导致损失。因此,在合同磋商过程中如果发生工程量清单漏项将给承包人带来损失。
10月31日,微信、微博、抖音、快手、小红书等多家互联网平台陆续宣布,将分批次、分阶段引导粉丝量50万以上的自媒体账号对外展示实名信息,账号注册主体为个人类型的将显示注册人真实姓名,机构类账号显示企业、机构名称,相关实名信息可在账号资料页进行查看。对未按要求实名的大V账号限制其流量和收入,包括推荐流展示限制、热搜展示限制、广告分成限制、打赏收入限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