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新《公司法》距今已经实施一年多,其中第五十四条、第八十八条明确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及前手股东责任承担的问题,立法出台后,实践层面还留下不少的问题,上海高院上半年发布了最新的专业研究,回应了实务中的热议问题。接下来我们为大家梳理上海高院的最新实操观点。
01债权人为什么有权主张债务人公司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这是源于法律的变化和更迭,我国公司设立和出资的条件在这二十多年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993年公司法要求股东必须足额实缴出资,并根据公司主营业务不同,设置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最低出资限额。当时很多人因一次性筹措资金的压力都呼吁解绑公司资本制度。2005年公司法修订,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大幅降低至三万元,股东可以在公司成立起二年内分期缴纳出资,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即可。2013年《公司法》就公司资本制度再次修正,将注册资本分期缴纳修改为资本认缴制。这时,有些投资者不正确地利用宽松的公司资本制度,大量设立0元公司、皮包公司,破坏正常市场经营秩序。
于是,2019年11月施行的《九民纪要》给广大债权人带来了好消息,其中第6条明确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时,允许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这也促使债权人采取出资加速到期的方式来实现债权。
02司法实践中,适用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情况如何?上海法院审结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其中2020年为19件;2021年为83件;2022年为110件;2023年为171件;2024年(截至2024年6月30日)为59件。从2020年到2023年,案件数量增长9倍。
03上海地区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案件的胜诉率如何?在这次上海高院的样本中,支持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判决胜诉率达到了90%,也就是说,上海法院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持倾向性的支持意见。
04法院如何审查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在支持案例中,法院均以《九民纪要》第6条作为判断标准,即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提交穷尽执行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书即视为完成举证责任,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因素的证明责任转移至公司股东。
05除破产因素外,股东是否出资由谁来举证,法院的审理口径如何?仍由股东举证。法院大多从严审查出资情况,股东需要提交财务账册、转账凭证、审计报告、投资协议等证明已出资到位。
06代持股的名义股东是否承担出资加速到期责任?工商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即便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名义股东也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07出让股东承担责任的裁判率怎么样?司法裁判就前手股东承担责任的态度比较谨慎,样本数据中48%为全部支持,4%为部分支持,另48%为全部反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股东转让股权是否具备主观恶意因素。
08出让股东的恶意如何认定?(1)基于前手股东的身份,例如前手股东系原法定代表人、大股东或者是主要负责人,则认定出让股东应明知公司债务的发生;(2)基于转让股权的金额,例如前手股东以0元、1元等价格对外转让股权且未能就低价转让行为作出合理说明;
(3)基于转让股权的时间,例如股权转让时间晚于债权形成时间、甚至发生在基础法律关系的诉讼与执行期间,可以认定前手股东存在逃废债之故意。
092024年新公司法出台之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有什么变化?新《公司法》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在法条描述上主要存在下述变化:(1)适用条件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未强调是否需要具备破产因素;
(2)适用主体为公司与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
(3)适用结果为股东提前向公司缴纳出资。
10新公司法的适用条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何认定?是否需要达到《九民纪要》的破产因素?《九民纪要》规定,该债务需要先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再由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时,才能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新公司法下,只需证明经债权人反复催讨,公司仍未能清偿债务即可。该标准明显放宽,减轻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11股东没出资到位,除了债权人,债务人公司的其他股东、高管要如何免责、如何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因为新公司法通过股东失权制度明确了董事会核查股东出资义务,所以在制度设计上,可以参照股东失权的法律规定,由董事会作为发起机关向股东发出加速出资的书面通知,并在该书面通知中载明合理的出资时间,如股东未根据书面通知履行加速出资义务,董事会应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资产现状及催缴出资情况,由公司提起相应诉讼。
12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该如何理解?出资款是按照入库规则先支付到公司,还是向债权人直接清偿?股东向债权人直接清偿。因为“提前缴纳出资”未明确排除股东向债权人直接清偿这一方式,并且基于代位权制度,在公司未能清偿对外债务时,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分别对应公司和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债权人有权基于代位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要求股东向其履行出资义务。
13 当公司及债权人均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时,如何处理?应以优先向债权人清偿为原则,避免公司因债权人的权利主张恶意提起诉讼以规避股东直接向债权人清偿。
14现任股东承担出资加速到期责任后,前手的出让股东是否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受让人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前手股东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其中“按期”包括受让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因此前手股东对受让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仍承担补充责任。依据新《公司法》规定,债权人无需举证股东转让股权时具备主观恶意。因此,新《公司法》出台后,债权人主张前手股东承担责任的举证要求,同样被明显放宽。但需要注意,根据最高院批复,前手股东的补充责任仅限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
结语:最后,我们在此特别强调一个常见误区,很多人以为认缴制等于“无责任”,注册资本一味设定得过高。认缴制赋予股东期限利益,但并不意味着股东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注册资本的设定是股东对未来履行出资义务的郑重承诺,给了外部债权人、合作方合理预期和信赖利益,股东“认而不缴”的本质是滥用公司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现在的立法趋势也体现出立法者期待通过新规改变当前乱象,债权人将通过新的股东加速到期制度直追股东责任,打破股东设立“空壳公司”的投机空间。
在新公司法下,“到期债务”的认定不再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标准,债权人主张到期债务与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责任没有先后顺序,可一并主张,债权人可以在起诉公司清偿债务时,依照新公司法要求股东一并承担加速出资的责任,债权人的利益不再因为诉讼程序的长周期、高成本产生严重效率折损。这也体现了当前兼顾公司经营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目的。
预告:除起诉股东外,债权人还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根据上海高院的样本数据,支持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判决高达92.3%,比直接起诉加速出资的支持率90%还高。因此,下一次我们将解析上海高院对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审理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