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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超”联赛大热!体育无形资产布局潜藏哪些隐患?

202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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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苏超”一词突然全网爆火,连带着“比赛第一,友谊第十四”“楚汉德比”“吊州北伐”等口号、标语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趣谈。何为“苏超”?原先可能指的是“苏格兰足球超级联赛”,但从今年5月开始,“苏超”指的无疑是“江苏省城市足球联赛”。这一赛事由江苏省体育局与各设区市政府于今年联合创办,由各设区市体育局、江苏省足球运动协会、江苏省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联合承办,江苏13个设区市各派一队参加,被网友戏称为“苏超”。


NO.01
新赞助商入局


随着“苏超”的爆火,如伊利等品牌已经入场成为了“苏超”新的赞助商,并结合“苏大强”等网络热词开展了品牌宣传活动。其中,有几则信息值得注意:


(1) 原官方合作商“卡尔美体育”未出现,新增了一家“吾器酷体育”的官方合作商。经过初步检索,“卡尔美体育”对应的经营主体、商标主体为“卡尔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吾器酷体育”对应经营主体、商标主体为“江苏吾器酷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二者股权结构上并无明显的关联关系。


(2) 国源、康师傅、伊利、佳得乐、喜力均属于饮品大类品牌,但同时出现。基于一般的体育赛事赞助原则,推测可能是组委会将酒精饮品拆分为白酒、啤酒,分别选择了国源、喜力品牌;将非酒精饮品拆分为牛奶饮料、运动饮料、饮用水等不同品类,选择了不同的赞助品牌。


(3) 类似的,理想、小米品牌在汽车制造品类,中兴、小米品牌在手机品类,宇视、小米品牌在物联网领域,以及肯德基、安井在餐饮品类可能存在冲突,推测组委会可能是将小米的品类限定为智能家电等产品,将食品品类拆分为快餐、预制食品。


NO.02
跟风商家众多


在此过程中,其他一些商家也已经瞄准了这波流量。笔者随机在几个电商平台检索“苏超”商品,发现平台上既有“苏超”前赞助商卡尔美体育官方店铺在贩售“苏超”各队球衣,也有一些名不见经传的小店同样在出售队服、队徽衍生品,这些商铺大概率没有取得相赛事主办方的授权。


NO.03
赛事商标登记注册情况


笔者快速检索了“苏超”赛事相关标识的商标注册情况。就结论来说,“苏超”联赛的商标注册工作存在一定空白,赛事无形资产布局存在一定隐患。


1. 赛事全称。在某平台以“江苏省城市足球联赛”为关键词检索41类(教育娱乐)、35类(广告销售)、28类(健身器材)、25类(服装鞋帽)注册商标,并未发现在先注册商标或者申请。考虑到“江苏”作为行政区划名称,将“江苏省城市足球联赛”申请文字商标、组合商标的难度较大,一般也无需担心他人抢注。不过,江苏省有关部门可以考虑安排江苏省体育总会、足球协会、体育竞赛管理中心或者江苏省体育竞赛有限公司以文字+图片的组合形式申请注册相关商标。


2. 赛事简称。在某平台以“苏超”为关键词检索41类(教育娱乐)、35类(广告销售)、28类(健身器材)、25类(服装鞋帽)注册商标,存在多枚在先注册商标及申请。然而,“苏超”“苏超联赛”在第41类注册商标由其他民营主体持有。赛事承办方江苏省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苏省体育竞赛有限公司曾于2016年尝试申请“苏超联赛”,但大多被商标局驳回,推测可能是受到前述民营主体在先注册申请的阻碍。


3. 赛事徽记。在某平台以图片检索41类(教育娱乐)、35类(广告销售)、28类(健身器材)、25类(服装鞋帽)注册商标,并未发现在先注册商标或者申请。此外,以江苏省体育总会、江苏省足球运动协会、江苏省体育竞赛管理中心、江苏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江苏省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体育竞赛有限公司等主体进行检索,亦未发现在先注册商标或者申请。


4. 队伍徽记。笔者以各市体育总会、足球协会、竞赛中心、社体中心等主体进行检索,并未发现在先注册商标或者申请,甚至极少将组织徽记注册为商标。由于图形商标检索存在一定难度,不排除由各市地方国企、事业单位持有、申请注册相关商标。


简言之,“苏超”“苏超联赛”作为当前热度最高、传播最广的赛事简称,却被其他主体注册为文字商标,并且有关主体还注册了“苏超培训”“苏超足球”等衍生商标,其赛事品牌价值将受到影响,并且赛事无形资产开发工作也会受到一定阻碍。即便“苏超”“苏超联赛”的商标持有者未必敢起诉、投诉江苏省体育局商标侵权,但也可能乘着这波流量推广自己的产品与服务。此外,“苏超”联赛的赛徽、队徽等核心无形资产却未注册为商标,也容易给一些不法商家以可乘之机,而权利人维权时才发现无权可依。


NO.04
体育无形资产开发


相较于体育赛事IP,体育赛事无形资产是一个更大的概念,既包括传统的体育赛事标志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还包括赞助权、招商权、票务权等合同权益。参考《体育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的定义,可辨认体育无形资产包括著作权资产、商标资产、特殊标志资产、域名资产、专利资产、商业秘密资产、合同权益资产、客户关系资产、特许经营权资产和受到专门法律保护的其他体育无形资产等。不可辨认体育无形资产属于商誉,通常源自体育组织优越的地理位置、默契的团队配合、独特的组织文化等与同行相比具备的优势。


但无论如何,赛事徽记、吉祥物等标识,具有极高的可辨识性以及传播度,并且在开发赛事商业权益时几乎无法避免使用,故而仍然居于体育赛事无形资产的核心地位,需要特别重视、事先重点保护。例如,国际奥委会在巴黎奥运会资格系列赛·上海以及巴黎奥运会举办之前,便将徽记及吉祥物注册为马德里商标,在后续招揽赛事赞助商时作为赞助权益的一部分,授权赞助商予以使用,并且以此为基础排除他人的直接侵权或隐性营销行为。


END


在“苏超”联赛热度飙升之际,我们更应以专业审慎的法律视角审视背后隐藏的体育无形资产布局问题。赛事的繁荣不应仅是短暂的流量狂欢,而应建立在稳固的法律保障与合理的无形资产开发基础上。江苏省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商标注册等保护措施,规范无形资产开发流程,加强监管与维权力度,方能确保“苏超”联赛在合法、有序的轨道上持续发展,为我国地方体育赛事乃至整个体育产业的无形资产布局树立良好范例,实现体育赛事的长足进步与商业价值的最大化。


作者:卫新、徐元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