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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我们梳理了谁可以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清算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向哪个法院申请,本文我们关注申请人申请破产清算后,法院将如何审查破产申请,决定是否受理以及后续的流程。《企业破产法》第一章第二节明确规定了法院在受理阶段的处理流程和相应的期限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2021)》规定了审查流程,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及上海地区法院做法解答法院收到破产清算申请后的一系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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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是指在市场主体消灭前,为终结主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主体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的法律行为。清算是市场主体合规退市的必经流程,主要方式包括自行清算、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三大类,前文我们已分别就强制清算及破产清算进行了介绍。三类程序中,自行清算是由主体自行组织完成,实际操作中受到的限制和约束较少,而后两种清算方式因由司法机关介入完成,需遵守更严格的流程及要求。本文通过下图对三类程序进行比较,以协助市场主体理解不同退出方式:
前文我们就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及破产和解三类破产程序分别进行了介绍。破产程序的根本目的都是解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如何公平清偿债务的问题,为发挥债务人最大价值、减少对其他利益主体的影响、节省程序成本,《企业破产法》根据债务人不同的运营情况、经营规模及资产负债构成设计了三类破产程序。三类程序承担着不同的功能,也因此在申请主体、申请条件、操作流程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实践操作中,因破产重整及破产和解适用条件较高,两类程序在进行中可能因债务人不再满足适用条件、方案未获通过等原因转化为破产清算程序,债务人最终归于消灭。后者亦有可能在流程中因申请人申请转化为前两类程序,债务人最终得以持续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