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企业破产程序是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其目的是在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公平清理债务并最大化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在这一过程中,法院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会对企业及其高管采取一系列的执行措施,包括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然而,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这些措施是否仍然必要,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的有效性和债务清偿的公平性。本文通过梳理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典型案例,分析企业及其高管在破产程序中的“失信”和“限高”措施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旨在为企业管理人、高管及相关法律从业者提供清晰的指引,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同时维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01 概述
实践中,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往往已经在多个强制执行案件中被列为被执行人,且因企业无法全面履行生效法律义务,法院一般已在执行程序中对企业及企业高管采取“失信”及“限高”措施。
“失信”指法院将企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企业进行信用惩戒的措施,其目的在于督促被执行企业履行义务。失信措施会在多个社会层面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包括工作就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它会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限高”是对符合特定情形的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主要目的是防止相关人员因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而不当减损财产,降低其偿债能力。限高在消费领域限制被执行人的“挥霍”行为,主要包括限制被执行人采用特定交通方式出行,限制被执行人在购买不动产和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学、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方面的高消费行为。
据此,当因企业债务导致企业及企业高管被纳入失信和限高名单,将对企业高管个人的社会信用、生活造成重大的不利和负面影响。前文我们介绍过,为避免出现个别清偿的情形,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企业在破产受理前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将被中止执行。而企业及其高管被采取的“失信”及“限高”措施能否一并解除,则成为企业高管重点关心的问题。
02 “失信”措施应当被解除
根据《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被执行人破产申请后,执行法院应当中止执行程序,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措施主要指对债务人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在前述规定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作出规定,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据此,当企业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执行法院对其采取的失信措施应当被解除。
03 “限高”措施可以被解除
对于限高措施,全国层面的法律法规并未参考失信措施作出明确的解除规定,但基于限高措施与失信措施背后的原理与目的的一致性,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参考对失信措施的解除思路,对限高措施一并解除。
参考广东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作出的关于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法院认为“限制消费措施兼具有财产保全性和惩罚性,从保全性的角度来看,此时限制消费措施自然应当解除;从惩罚性的角度来看,此时被执行人也不得再对本案申请执行人个别清偿,再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已无督促履行义务的作用。故,应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措施”。据此,广东高院明确表示人民法院作出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前,不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措施;作出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后,应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措施。
2024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亦对相关问题作出相同答复,认为“人民法院受理被执行企业破产申请(被执行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其内在逻辑与前述的应当删除失信信息有相通之处”。解除限高措施的法理依据在于,“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由管理人接管企业,进行财产清算,管理人处置债务人财产或财产权益时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发生不当减损债务人财产的情况。因此,被执行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已无必要继续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04 解除程序
破产程序实务中,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方式一般有两种,包括:破产管理人履职时依职权申请,以及企业或高管作为当事人主动申请。申请时一般需要向原执行法院递交相应材料,如企业破产裁定书等,具体材料不同地区规定不同,建议相关人员与执行案件所在法院积极沟通申请。
星瀚破产&强清业务介绍
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入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成为二级管理人。破产&强清业务是星瀚的重点法律服务产品之一,星瀚的业务经验涵盖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三无”僵尸企业处置、破产衍生诉讼、破产与反舞弊、并购重组等方面,律所在人员配置、制度保障等方面均给予重点支持。星瀚的破产清算业务团队兼顾统筹决策的合伙人、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具体执行的骨干力量;有擅长公司法、破产法的商事律师,具备税务稽查工作经验的税法律师,也有破产涉刑经验丰富的刑事律师,能够为客户提供高效率、专业化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