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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阶段的债权人会议由谁组成?如何召开?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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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解散—清算—注销登记是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必经之路,是市场主体完整生命的最后一环。然而,部分市场主体因内部治理机制失灵或资不抵债等原因无法通过或等不到通过自行清算走完最后一公里。此时,由司法机关等第三方介入的强制清算及破产程序(含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就成了相关利益主体最后的选择和救济方式。

基于此,星瀚微法苑特别设立「星说破产」专栏,聚焦前述机制,由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的破产管理人团队结合实务经验,以问答形式对相关程序的常见疑问作出解答,旨在协助市场主体合规退出市场或重获新生,助力债权人追回债权、投资人顺利退出,各利益主体通过参与司法程序实现自身权益最大化。


上文我们讲解了什么是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做什么的、有哪些职权,为保障破产清算阶段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实现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参与及决策权,债权人会议应运而生。在债权人会议中,参与者除债权人之外,是否还包括其他主体?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形式及流程又是如何?本文进一步展开说明。


债权人会议的参与主体

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根据破产法第59条的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常见债权人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能代替债务人清偿财产的保证人等。至于债权被法院确认与否,不影响债权人的参与资格。债权人也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但需向法院提交证明文件。


二、主席

债权人会议设会议主席一名,必要时可有多名,负责主持债权人会议。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会议主席为单位的,该单位应当指派固定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该工作人员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更换。


三、职工代表

为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其他债权人滥用权利,破产企业的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亦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该代表由债务人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推选并书面指定,有权就与职工利益的相关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另外,出于效率的考量,破产企业的职工一般不宜直接参与债权人会议。


四、应列席的人员

1. 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事宜的主要处理者和负责人,需要全程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相关询问。


2.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

因债务人是最了解自身企业情况的,如能联系到且对方配合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要求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也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相关询问。


3. 其他

除管理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外,人民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认为存在需要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其他人员(如:管理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也可邀请一并列席参与会议。必要时,人民法院、管理人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可以通知债务人的股东、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召开形式

债权人会议既可采取现场召开方式,也可以非现场方式进行,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一般采取现场召开的形式。若债权人人数众多,分布不集中或出现其他债权人不便于现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情形,管理人可准备采取现场召开与网络表决、电话表决或视频召开与网络表决、电话表决等方式相结合的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需要事先征得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的许可。在以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过程中,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方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以及行使债权核查、异议、表决的权利,并及时将会议结果通报债权人会议成员和人民法院。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次数

债权人会议召开次数不限,但至少召开一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其中,“必要时”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情形指尚有需债权人会议讨论审核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需要债权人会议继续核查债权表、继续审查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继续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等。


债权人会议召开流程

债权人会议召开流程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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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瀚破产&强清业务介绍

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入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成为二级管理人。破产&强清业务是星瀚的重点法律服务产品之一,星瀚的业务经验涵盖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三无”僵尸企业处置、破产衍生诉讼、破产与反舞弊、并购重组等方面,律所在人员配置、制度保障等方面均给予重点支持。星瀚的破产清算业务团队兼顾统筹决策的合伙人、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具体执行的骨干力量;有擅长公司法、破产法的商事律师,具备税务稽查工作经验的税法律师,也有破产涉刑经验丰富的刑事律师,能够为客户提供高效率、专业化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