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持续优化民营企业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加大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以职务侵占罪为例,去年及今年,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条文内容、追诉量刑标准的两次大改(《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及最新《立案追诉标准二》)都能够体现出这一点。实际上,职务侵占罪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领域职务犯罪的最典型罪名,其规定的沿革,本身就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国家对民营企业保护力度的调整。
一、新中国成立至1979刑法颁布期间,关于职务犯罪,立法层面仅有关于贪污罪的相关规定,没有职务侵占罪的相关规定
首先,熟悉我国刑法渊源以及相关立法历史的人知道,新中国成立以后的数十年时间内,我们都没有独立的“职务侵占罪”这个罪名。
关于职务犯罪,最早的相关规定可以追溯至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条例中规定: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产,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假公济私违法取利之行为,均为贪污罪。该条例的针对对象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应罪名描述也为贪污罪。
我国第一部《刑法》颁布于1979年(1980年正式实施),关于侵占公司财物的职务犯罪行为,在国家工作人员领域有“贪污罪”的相关规定,还没有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的职务侵占问题进行规制,当然,这一点和当时改革开放起步的历史背景也有关:
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犯前款罪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判令退赔。 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犯第一款罪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1979刑法颁布施行后,关于职务侵占的的问题逐渐得到重视,并于1997年《刑法》颁布后正式成为独立的罪名 在1979年我国颁布第一部《刑法》之后,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结构的调整,职务犯罪行为也开始不断发生,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进一步明确、扩大了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但此刻仍然没有把职务侵占行为作为一种单独的罪名予以规定,没有将范围进一步明确性扩大至民营企业领域。 再后来,发生在非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上的舞弊案件也逐渐增多,但同时缺少强有力的法律依据,这一点越来越得到了立法者的重视。到1993年12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公司法》,该法中正式提出了公司内部的职务侵占行为以及相应刑事责任问题: 1993年《公司法》第五十九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百一十四条 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1993年《公司法》施行后的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违反上述第214条规定的情形,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如何处置,则成为了一个现实性问题。对此,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也再次强调了公司内部的职务侵占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 1995年《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十、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十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有本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适用本决定。 虽然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情况慢慢引起重视,也通过立法和相关规定予以呈现,但上述规定毕竟不是出自《刑法》条文。1997修订《刑法》时,为了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力度,结合《公司法》、《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对职务侵占行为的相关规定,我国终于将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体系,即现在熟知的职务侵占罪: 1997年《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1997刑法颁布后,职务侵占罪的罪名虽然固定了,但其追诉量刑标准在很长时间内都没有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直至2016年两高颁布《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结合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等量刑标准的修改,对职务侵占罪的追诉量刑标准进行了大的调整以及统一 1997年,我国《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之后,本罪名分为两档:“数额较大”及“数额巨大”,从1997年到2016年这20年期间,关于前述的两档追诉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并没有得到统一。 首先,在2001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中,对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标准进行了规定,具体为“5千元-1万元以上”,但在接下来的数年里,无论是全国范围还是各地区,都没有就本罪名的这两档量刑标准进一步细化。到2010年最高院施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13年最高院颁布《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在这两份指导意见中,最高院并没有明确列明职务侵占罪两档量刑标准对应的金额,但有提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对常见量刑情节及其他尚未规范的量刑情节,以及常见犯罪的量刑起点幅度、增加刑罚量的具体情形和各种量刑情节进行细化”,从2010年起,各省市就职务侵占罪的追诉量刑标准逐步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实务中各地的标准有所差异,以下为部分省市当时的追诉量刑标准规定: 到2016年4月18日,两高颁布施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中明确了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参照贪污罪相应标准的两倍、五倍执行): 关于职务侵占罪,从1997年《刑法》正式将其列入一个罪名后,至今一共进行过3次较大的调整,2016年的这次司法解释是为第一次调整。从企业角度而言,2016年解释将职务侵占罪的追诉量刑标准进行了上调,会影响到部分涉案金额较小的案件(例如6万元以下的案件,在2016年解释新出之前可以报案,解释颁布之后就达不到刑事追诉标准了),但总体而言,在本罪名第一次大的调整后,其追诉量刑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统一,有助于类似案件的规范化办理。 四、2016年两高颁布《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后,职务侵占罪的两档量刑标准一直都比较固定,到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本罪的罪状、量刑标准上再次进行了更大的调整,同时也再次加大对职务侵占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从2016年4月份起至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期间,职务侵占罪的追诉量刑标准都没有发生变动。但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司法机关多次强调要重视民营经营的发展,树立民企与国企同等对待、同等保护、同等服务的理念,高度重视民企预防和打击腐败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职务侵占罪的条文修改也能够体现这一理念,这也是职务侵占罪近些年来的第二次大的调整: 在这次改动之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档次、量刑标准、刑罚种类均进行了调整: 量刑档次——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档次将调整为3个档次,入罪第一档刑期从5年以下调整为了3年以下,第二档刑期从5年以上调整为3-10年,新增第三档刑期10年以上至无期徒刑。至此,本罪名的最高刑期调高到了无期徒刑,加大了本罪名的打击力度。 量刑标准——新增“数额特别巨大”一档标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对应的金额可能也会相应进行调整。 刑罚种类——按照之前《刑法》的规定,职务侵占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仅判处人身刑,没有附加刑;职务侵占10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最新《刑法》的规定,只要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无论哪一档刑期,都应当并处罚金。 五、2022年4月,最高检、公安部联合颁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职务侵占罪的入罪标准调低,调低后与贪污罪的数额入罪标准相同,进一步体现了产权平等保护的时代精神 《立案追诉标准(二)》已经于2022年5月15日生效,其明确职务侵占罪的入罪标准从6万元调整为3万元,这是关于职务侵占罪近些年来第三次大的调整,我们在此看下《立案追诉标准(二)》施行前后,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追诉标准[1]的对比。 由此可见,仅从法律规定上而言,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第一档数额标准、量刑幅度将一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也说到:《立案追诉标准(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5种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采用与受贿罪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同等司法保护,充分体现和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的时代精神。 截至本文截稿,目前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追诉量刑标准还不完整,还有一些基础的问题有待落实: “数额巨大”的标准之前规定是100万元,之后会是多少? “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会如何规定? 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会同贪污罪中“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相同吗? 这都有待于后续司法解释的出台,但根据前期的情况来看,后续的司法解释会继续反映出国家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保护这一理念。 [1] 贪污罪的每一档量刑标准均分别设置“数额标准”和“情节标准”,职务侵占罪仅设置有数额标准,为方便比对,此处仅列贪污罪的数额标准。 作者:冯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