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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结合天津、上海、北京这三地率先出台的地方条例,以及银保监会此前对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口径,浅谈一下对此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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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首次将“保理合同”列为了有名合同,针对保理合同一共制订了9条规定,除了保理合同的定义、当事人、通知等规定外,在第766条和第767条分别对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进行了规定,但对于“明保理”和“暗保理”并没有做出明确定义,因此这种分类仅是业务操作中针对是否通知债务人而做出的分类。
本文将从《民法典》出发,综合分析案例指引,以期对保理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有效发出及送达提出一点建议。
在与737号文息息相关的虚拟货币行业,也许花一定的成本和精力进行合规化改造后,才有可能低风险地存在下去。
央行年初放大招——《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要来了。
近日,最高院的一则批复引起热议,很多人继而觉得,七类机构的利率岂不是可以“上天”?事实真的如此吗?被明确列为“金融机构”意味着什么?笔者将结合《民法典》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解读一二。
本文将从《民法典》、民间借贷新规等法律法规出发,综合分析政策口径、案例指引等,以期为商业保理企业在民间借贷新规出台后的合规经营提出一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