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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应经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那么,欠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承运人签订的国内水路运输合同是否因违反前述条例规定归于无效,以及合同无效后产生何种法律后果,本文尝试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以往司法案例作如下总结与分享,供参考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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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员工舞弊存在于任何行业的不同组织内。在预防舞弊上,资金充沛的大企业可以配备充足的人员和使用多种业务管理系统来监视和管理舞弊风险(Fraud Risk Management),尤其是走在前沿的企业已经通过AI及大数据筛查等技术手段来检测员工在业务行为中的舞弊风险并取得相当的成果。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将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常常因无人提货而发生港口堆存费、仓储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费用(以下简称目的港费用)。鉴于海上货物运输涉及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等多方主体,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关于目的港费用究竟应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历来都存在争议。
近些年随着多部新法颁布带来的监管加强,强化合规以适应法律环境变化是当务之急。另外,根据星瀚律师事务所企业内控与反舞弊法律中心每年发布的《中国企业员工舞弊犯罪司法裁判大数据报告》数据显示,员工舞弊的数量和企业的平均被害金额一直在增加。因此结合遵守法律和企业正常经营这两方面来看,持续企业合规文化及合规制度建设仍然是重要课题。
接我们上期文章《放船担保函怎么出?(一)》,本文尝试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从财产保全制度的设置和放船担保函提供之效果的角度去分析,就如何确定放船担保函措辞,提供我们的法律解决思路,供感兴趣的同仁们参考,也欢迎各位指正。
本期将从企业角度分析如何看待金税四期及如何应对金税四期。
与职务侵占罪相同,挪用资金罪也是最常见的一个职务犯罪,其先后的规定不仅同样能够体现我国对民营企业保护力度的变化策略,前后的改变也有很多其他的亮点,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个罪名。因此,本篇将通过对挪用资金罪的立法沿革的追溯,梳理我国司法实践对挪用资金罪的认识是如何一步步加深、完善,以实现织密法网、更好的保护民营企业的目的。
本期将从金税四期的重点监控内容及企业涉税风险的角度展开,旨在为企业如何应对金税四期提供思路。
作为企业反舞弊的重要手段,内部举报无疑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一个好的内部举报制度必定是一个能被信任、安心使用的制度。需要通过法律指引、企业自身努力去完善。相信我国在不远的将来也会像发达国家那样拥有自己的保护内部举报人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