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贸易型融资中,买卖合同无效,担保人还要承担责任吗?丨争议解决

2021-11-26
分享到

贸易型融资中,除了出借人、借款人、中间方之外,往往还会引入担保人进行增信。当借款人违约致各方发生诉讼争议,一旦法院认定表面的贸易合同关系无效,担保人往往认为基于担保的从合同属性,担保合同当然无效,可以“逃过一劫”,但实践中并非如此。本文我们将结合案例分析,买卖合同无效时,担保人在哪些情况下还需要承担责任?

一、担保人为谁担保?

1、为中间方担保

所谓担保,是为他人履行债务提供背书,因此判断担保人是否要承担责任,首先要判断担保人所担保的主债务人是谁、其是否有法律上履行主债务的义务。通常情况下,担保的主债务是具体、明确的,担保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没有争议,但由于贸易型融资交易模式的特殊性,担保人是否有法律上履行主债务的义务这一问题,往往要结合主债务人在整个交易中的角色而定。例如下图,出借人将资金通过“货款”的名义支付给借款人,之后中间方与出借人签订买卖合同,以支付“货款”的名义进行还款。若买卖合同被认定为借贷,这时中间方并不是借贷关系中的借款人,其实际没有支付欠款的义务。而担保人虽然担保买方(中间方)向卖方(出借人)支付货款,但若担保的主债务法律上不存在,那么担保人自然也就不应承担担保责任。这种担保模式下,对出借人来说其实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对担保人来说,即便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下面我们结合案例具体分析。

1e579dec75346db9fa020b3c20f8dd6f.jpg

在(2019)最高法民申3058号案件中,法院审查认为,该案虽名为买卖,实际是企业借贷纠纷。出借人本以为可以要求担保人就坏账承担担保责任,但实际上,中间方并非借款人,也没有实际占有和使用资金,最终法院认定中间方无需向出借人支付款项。而担保人虽然为中间方提供担保,但中间方并没有付款义务,因此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看到这里,或许大家会认为只要是为中间方担保,担保人就可以免责,但实际并非如此。当担保人存在过错时,其仍有可能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在(2016)最高法民终527号案件中,法院认定,出借人以买卖合同关系掩盖借款本质,并且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借贷无效。中间方对于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因此中间方应向出借人赔偿损失的20%。担保人为中间方担保,借款人同时是担保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院认为担保人对合同无效亦存在过错,因此需对中间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

综上可见,担保人为中间方提供担保时,需要结合中间方在整个交易中是否有付款责任,以及担保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来综合判断。

2、为借款人担保

担保人除了为中间方担保外,更有可能是为借款人担保。这种情况下需要结合借款合同是否被认定有效、担保人是否有为借贷担保的意思,以及担保人是否存在过错来判断。

二、为借款人担保,哪些情况下要承担责任?

1、借款合同有效时,审查担保人是否有为借款担保的意思表示

当买卖合同无效,借贷合同关系有效时,应审查担保人是否有为借款担保的意思表示。如果担保人明知各方之间系借贷关系,仍为之担保,则担保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反之,如果担保人举证证明其仅为各方买卖合同关系提供担保,出借人、借款人存在串通骗取其担保的情形,则担保人或可免除担保责任。实践中,往往担保方实际是借款人的关联方,或是积极促成循环贸易的中介方,因此担保人对整个交易的实质明知的情况更为常见,这种情况下其需就借贷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那么,该如何认定担保人是否有对借款担保的意思?在(2017)最高法民申1542号案件中,担保人主张其只对经其同意的买卖合同提供担保,对所谓的民间借款关系毫不知情,对因而产生的债务,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但最高院再审认定担保人明知借款关系,并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主要理由是:(1)担保人与借款人之间素有业务往来,关系密切,知道借款人并无自有资金开展大宗买卖业务;(2)在担保人第二次提供担保时,明知借款人对出借人尚有高达2800多万元债务,而此时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在自已公司资金链已经发生危机的情况下,仍然出具第二次担保;(3)这次担保不仅在第一次仅有担保人担保的基础上重新加入了担保人其他关联公司,还加入了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提供担保;(4)上述担保人均不要求任何担保利益,显然有悖常理。最后,法院结合公安机关的笔录,以及借款人相关工作人员的陈述,认定担保人对借款知情,应对借贷合同项下的借款人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同时,结合我们检索到的其他案例,如果担保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那么有较大可能会认定其对借贷关系明知。

2、借款合同无效时,审查担保人是否有过错

若出借人经常性从事贷款经营业务或套取银行贷款转贷,导致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根据担保的从属性原则,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应当认定无效,此时担保人自然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但还需审查担保人是否有过错,从而判断担保人是否需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若担保人存在过错,担保人需要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那么该如何判断担保人是否存在过错呢?司法实践中,往往从以下角度分析:(1)担保人是否明知各方借贷意思表示;(2)担保人是否参与交易模式的设计和磋商;(3)担保人是否充当整个交易中介,积极促成交易;(4)担保人与借款人的关联关系,例如担保人是借款人公司的高管或股东,或者与借款人与担保人是关联公司。当担保人存在如上情形之一时,往往倾向于认定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因此存在过错。

例如在(2018)沪民初86号案件中,担保人作为说明人出具了一份文件,对各方之间开展钢材贸易业务流程操作、业务上下游关系及业务所产生的风险承担进行说明,并且对相关业务流程和上下游关系做了描述,还承诺担保人自身也是该业务的具体操作者之一。法院结合该《说明》认定,担保人对于本案交易实为借贷应当明知,对于担保无效存有过错,各担保人就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因此,担保人对借贷关系是否明知、是否有为借款担保的意思表示往往是认定担保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关键。

三、结语

对于担保人而言,参与循环贸易时,首先要清楚自己是为谁担保,被担保的债务人在整个交易中的角色。其次,根据自己是否明知交易的实质为借贷关系来判断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明知交易实质为借贷的,不论借贷合同是否有效,均需承担相应责任,只是承担的责任性质和比例不同:当借贷合同有效时,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当借贷合同无效时,可能需要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最后,担保人还需要关注自己提供的是何种担保、担保文件是否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否经过等,从而确定适合的应诉策略。

对于出借人而言,也不能自认为有担保就放松警惕,还要关注隐藏的风险,例如担保人实际不是为借款人担保而是为中间方担保,若中间方免于承担责任,则出借人可能面临无法向担保人追偿的风险。其次,如果属于保证担保,需要关注是否已及时向债务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是否经过,避免造成无法主张担保责任的不利情形。

作者:卫新、徐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