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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合同一定不会涉及印花税吗?丨星瀚税法

202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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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化和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大量货物需要往来于国家之间,国际物流运输行业得到蓬勃发展,其中涉及的报关、报检、仓储、结算等诸多环节也促使国际货运代理应运而生并逐步形成规模。近期有从事国际货运代理的客户咨询,货运代理合同不是货物运输合同,是不是一定不会涉及印花税?本文以此问题展开。

一、需根据合同内容判断合同性质

印花税是一种行为税,只要签订了印花税税目范围内的合同,均需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第二条及附件采用列举式的方法规定了十大类合同[1]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为应税凭证,需要缴纳印花税。

单从规定来看,货运代理合同不属于列举的范围,无需缴纳印花税。但是,不能仅从所签订的合同名义上是“货运代理合同”而简单地将其排除在印花税征收范围外。合同性质的认定依据应是合同的内容,不能依据合同标题或字面简单推断合同的性质。在货运代理合同中,应依据合同的具体内容来判断合同是否具备货物运输或者仓储保管的合同性质,如具备,则为印花税的应税范围。

如货运代理合同内容具备货物运输或者仓储保管的性质,则应该根据货物运输合同及仓储保管合同按下述标准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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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分析,货运代理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需聚焦于该合同内容是否能被认定为运输合同或者仓储合同。

二、如何区分货运代理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

1、货运代理合同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第二条规定了货运代理的定义,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这条规定明确指出国际货物运输业务是货运代理合同中的主要、核心环节。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对货运代理的定义是根据客户的指示,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的人,其本人并非承运人。

协会指出,货运代理人的性质不是“承运人”,是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的“代理人”。

货运代理合同一般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合同。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包括订舱、出运、报关、报检、报验、拖箱装箱、仓储、中转、代办货物保险、交接相关单证和费用结算等具体业务的事宜。

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按照约定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并交付给收货人,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

2、货运代理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的差异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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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践中的货运代理合同与印花税问题

1、典型的货运代理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的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委托事项是代为寻找服务提供方,代理人负责寻找合适的承运人从事运输业务,代理属性明显,仅收取代理费的,属于典型的货运代理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应税范围。如受托人只需履行代理职责,只对代理服务中的过错承担责任,对运输环节不承担任何责任。货物运输的责任由承运人承担,则该合同为货运代理合同。

2、如货运代理合同被认定实质为仓储保管合同或货物运输合同的,应根据运费或者仓储费缴纳印花税。

如受托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履行货物运输的义务,对货物运输的整个过程及结果负责;如根据货物重量、运输距离、运输时间作为计算代理费的收取依据,往往会使合同性质更趋向于被认定为货物运输合同,从而需要缴纳印花税。如受托方在货运代理服务中还实质性提供仓储服务,还需根据仓储费缴纳印花税。

3、货运代理企业需代垫运费的,在代垫过程中产生的运费结算凭证无需缴纳印花税,只有托运人、承运人之间实际发生的运费才具有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但代办单位需注意代理纳税义务。

如后续委托人或者代理人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需要缴纳印花税,不需赘述。

但需注意的是,虽然未签订合同、协议,但是委托承运人进行货物运输,并形成托单、提单等运费结算凭证,这类凭证为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货物运输合同税目贴花,计税依据是实际收取或者支付的运费。纳税义务人为订立合同的双方,即承运人、托运人各自缴纳运输费用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实践中,货运代理企业接受托运人的委托代办货运业务,存在代委托人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再依据运费的单据向委托人收取的情形。

根据【国税发〔1990〕173号】第二条规定,在货运业务中,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代办承、托运业务的单位负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代办方与委托方之间办理的运费清算单据,不缴纳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纳税义务人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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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

作者:崔岩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