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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那些事儿(三)丨星瀚税法

202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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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实现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企业控制权结构调整、实现个人财富增加的重要手段,其在商业实践中也不断涌现出新形式。股权转让所涉个人所得税问题亦是税务稽查惯常性的工作重点,但因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散见于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函、通知、批复等文件中,对市场主体尤其是个人来讲,很难厘清个中关系。

因此,股权转让税收系列文章旨在梳理股权转让税收政策,厘清股权转让涉税的那些事儿。第一篇已整理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一般规定,第二篇梳理了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新三板股票、限售股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本篇旨在分析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中的一些特殊问题,如天使投资个人和创投企业合伙个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进行股权转让的个税应纳税所得额认定问题及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中的新趋势等变化。

一、天使投资个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财税〔2018〕55号中的条件才能适用上述优惠政策。

因天使投资过程中具有高风险性的特点,因而为了促进天使投资以推动企业成长,同时也为了充分保障天使投资人,出台了上述对天使投资人的税收优惠,但此税收优惠仅限于通过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而不包括受让初创科技型企业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的情形。

二、创投企业合伙个人转让股权个税

财税〔2019〕8号文中所称的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了定义,创业投资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所称对创业投资基金 ,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缴纳个人所得税。该选择作出后,3年内不能变更。

如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按照“财产转让”、20%的税率计算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但如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包括股权转让获得的收入,都要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天使投资个人和创投企业合伙人还需关注相关的备案及后续管理以符合相关税收优惠的征管要求。

三、关于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认定中的特殊问题

如国税函〔2007〕244号中,规定了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的案件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下述方法计算:

(一)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

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

(二)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

四、股权转让中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是否属于应纳税范围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五、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新趋势

在已废止的国税函〔2009〕285号中第一条中,规定了股权转让中税务前置的程序: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但该文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废止失效。

在2021年全国税务系统稽查工作重点中,明确将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作为2021年稽查的八个重点领域之一。而自2021年4月份以来,包括广州、广西、深圳、天津、北京、佛山、合肥、长沙等各地相继下发文件,要求个人转让股权需要先纳税申报,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再进行变更登记,已事实上将股权转让的税务前置予以恢复。以下对部分地区的出台文件进行整理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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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个人股权转让上,即便未进行相应规定更新、调整的地区,也都一再强调加强税务机关局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自然人的股权转让已经成为征管及稽查的工作重点,故更需厘清政策,防范风险。重视证明股权原值的历史资料的归档收集,明确所转让股权是否全部实缴,重视股权转让时标的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重视股权转让合同中涉税条款的制定,重视股权转让协议与股权变更登记的衔接等,以在股权转让时彻底扫清各种“暗礁”避免后续税收风险。

作者:崔岩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