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将从企业角度分析如何看待金税四期及如何应对金税四期。
一、如何理性看待金税四期?
(一)金税四期下的严格监控是税收征管之大趋势
金税四期的非税业务为各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核查搭建了通道,将使得信息更透明,如主要的商业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等接入税务银行共享系统,实现了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核查的三大功能。高净值人士的资产收支情况亦会在信息共享系统下变得更加透明。此外,在大数据的渗透下,信息孤岛将被打破,隐藏在深层、背后违法的交易,如虚开虚抵、变换名目等所谓的“筹划”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更易被识别。总而言之,金税四期下的严格监控是税收征管之大趋势,而伴随着征管趋严而来的是各种对违规违法的惩戒手段的不断完善。如个人卡交易涉及偷税漏税等行为时,将会导致该持卡人在五年内不能开设新账户、手机支付(包括微信及支付宝)被禁用、贷款的受限等。
(二)金税四期仍处于建设完善的过程中,并非已完成
金税四期尚处于建设阶段,并非一蹴而就可以完成。因此,企业仍有进行合规建设的窗口期,利用窗口期的时间进行合规建设,以应对金税四期的监管严要求。
如企业未能达到合规要求被行政处罚时,要了解行政处罚法中的“首违不罚”,即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1]。如企业涉嫌逃税罪时,要了解刑法中的“首罚不刑”,即已补缴了应纳税款、滞纳金的,且已受行政处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2]。
此外,随着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出台,涉案企业认罪认罚、承诺建立或完善企业合规制度且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企业如何进行税务合规建设以应对金税四期的严监管?
企业可以自行或借助外脑第三方的力量,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相应的涉税风险点进行自查并作出积极应对。受限于篇幅原因,本文仅以常见的涉税风险点进行介绍。
(一)增值税
在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方面,企业的现金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是否仅将开票部分对应的收入入账;以货易货、以货抵债的收入是否入账;销售收入是否长期挂账不转收入。
在视同销售方面,企业是否存在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而未视同销售、未计提销项税的情况;是否存在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但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形。
在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方面,企业是否存在发生销售退回、折让,开具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对于有兼营行为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纳税人,企业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对于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自查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免税范围,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此外,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在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内是否核算正确;是否存在不符合差额征税规定,而按照差额征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形;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情形。
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方面,企业是否存在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及发票票面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情形。
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业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方面,企业是否存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所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抵扣进项;是否存在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和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的情形。
企业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是否存在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行了进项税抵扣的情形;是否存在非正常损失,如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抵扣了进项税等情形。
(二)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涉税风险点主要包括应税收入,如企业取得的各类收入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企业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企业是否在未将取得的应税收入投资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形;企业是否存在虚增成本费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行为、是否未进行纳税调整等。
(三)其他税种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涉税风险点主要在于企业为职工发放年金、绩效奖金,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等是否依法履行代缴义务。
在房产税上,企业是否存在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未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等。
在土地使用税上,土地实际面积大于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的情况下,企业是否按照土地实际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等。
在印花税上,企业是否存在混淆合同性质的情况、企业是否存在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不进行贴花或延期缴纳印花税的情形、是否存在企业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未补缴印花税等情形。
金税四期下的严监管,将使企业面临不主动合规就只能以更大代价被动合规的局面,即进一步凸显出了税务合规是企业发展的基石。
税务合规是企业发展的起点,在税务合规基础上的税务规划才具有可行性。
从IPO的数据上看,税务不合规已成为企业IPO道路上的主要“拦路虎”。比如,在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税收优惠申请等常规性工作的疏忽,除了反映出企业税务内控制度的不健全,因此引发的税务风险和企业主体信用风险也成为企业闯关路上的拦路石。税务不合规引起的税务处罚也是常见的将企业拦在IPO路上的“税务疾病”,如装修行业中的土巴兔就曾因高管利用个人独资企业避税被税务行政处罚最终导致IPO失败。在主动撤回IPO的企业中,有很大比例是因为企业存在不同的“税务疾病”而不得不主动撤回IPO的,可见税务合规是企业发展的基石。
而如何以最小代价完成税务合规,适应金税四期的监管严要求将成为企业不得不思考、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注释:
[1]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作者:崔岩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