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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博雅生物蹊跷交易遭质疑探讨企业如何识别关联交易丨星瀚合规

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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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博雅生物”)因涉及违规关联交易而遭深交所两度发函问询。

2017年至2019年,博雅生物向其控股股东管理的基金控制的公司——博雅生物制药(广东)有限公司(“博雅广东”)——采购血浆,并预付8亿元货款。但是博雅广东的资质存在问题:2017年博雅广东因违反《药品管理法》,被广东省食药监收回《药品GMP证书》。

一时间,此次交易的原因和合理性受到社会热议,关联交易再次成为话题热词。

关联交易的两面性

关联交易,实践中通常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如公司员工在外设立新的企业和自己任职的公司进行交易。在大多数人的认知中,关联交易一词通常意味着负面评价:

1、可能与虚构业绩相关:如部分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来提高利润水平;

2、可能与违法行为相关:如企业员工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可能构成经济类犯罪:如可能构成刑法上的职务侵占罪。

这种认知,本质上是对于非公开竞争市场下达成交易的规范性、合理性、真实性的合理怀疑。但在商业社会中,关联交易的存在也意味着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1、节约交易成本:基于对关联方的了解,企业可减少交易双方用于消除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花费,如商业谈判上的沟通成本;

2、稳定企业业务:如在企业初创阶段,订单可能主要来熟人介绍,这些熟人可能就是关联方,但交易本身对于企业的稳步成长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3、降低经营风险:在交易双方较为熟悉、协商顺畅的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积极协商的方式有效避免一些合同履行的违约风险;

因此,实践中无论是企业还是法院,通常不会选择一刀切式地处理关联交易。但是,关联交易的确是商业舞弊的常见场景,从企业内控合规、稳健生产经营的角度,我们建议企业甄别违规关联交易,对其进行针对性处理,完善内控机制。

违规关联交易的认定

1、主要法律后果

长期以来,关联交易行为人可能会承担不同类型的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如公司员工通过虚设交易环节进行关联交易,并且满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则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通常起刑点在人民币六万元左右,是典型的舞弊类犯罪。

行政责任:《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均对于关联交易的披露有着严格的要求。若责任人违反上述规定,违规从事关联交易,可能面临着证监会或交易所的行政处罚。

民事责任:实践中,通常以《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追究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若无法构成公司法的赔偿情形,则要依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和员工的特别约定,来追求关联交易方的责任。

然而,法律并非能涵盖所有关联交易情形。实践中,存在员工进行关联交易造成公司利益损失,但其具体行为既不满足刑法中成立相关罪名的要件,又因身份非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而难以通过民事诉讼追偿,给企业维权带来了不少困难。因此,必须通过完善的内控管理制度来降低风险。

2、违规性的评价标准

在民事案件中,法院评价关联交易的“合规性”一般从三个角度出发:(1)程序上的合规性,通常是关联方披露并获得董事会/股东会的同意或批准;(2)实质上的公平性,通常会考虑交易的价格、支付方式等交易条件,同时会考虑行业的交易惯例;(3)损害,即案涉交易应当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三者之中,证明损害是获得赔偿的前提,交易公平是判断的核心标准,而程序合规是重要的抗辩事由。企业不能成功证明损害,是此类案件常见的败诉原因,但是由于关联交易的隐蔽性,企业在举证时确实存在较大难度。而交易的公平性亦是如此,对于商业社会而言,虽然秉承着“等价交易”的原则,但是绝对的公平难以在具体交易中都得到体现,这就给了法官较大的裁量空间。

同时,我们认为此种违规关联交易,在客观上导致了企业丧失交易选择权。不仅危害公司的经济利益,行为人还破坏了公司管理制度、违反了忠实义务,损害了公司的管理秩序和信赖利益。对于以上种种,企业有必要做出负面评价、打破关联交易的“隐蔽性”、 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据此,企业有必要对关联交易进行准确识别。

关联交易的识别

企业识别关联交易,可以从以下二个角度展开:

1、关联方

关联交易基于关联方关系而存在,关联方之间远近亲疏各有不同,其带来风险的可能性也会存在区别。目前对于关联交易存在多种规定,各个规定中的“关联方”范畴存在不同,而适用领域又存在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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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虽不统一,但实践中,法官仍以《公司法》定义为基础,参考其他规定确定关联方。如在【(2017)皖02民终810号】一案中,法院以《公司法》第216条规定为判断基础,一方面参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对于“重大影响”[v]的定义,另一方面以公司为非上市公司为由,拒绝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于“一致行动人”的定义。

第216条 第四项: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vi]、实际控制人[vii]、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viii]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实践中常见的关联方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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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通常认为关系较近的家庭成员包含以下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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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星瀚内控反舞弊团队的案例,实践中也大量存在基于同学、老乡及情人关系而形成的关联交易。虽然这些关系错综复杂、并不明确,但背后通常存在着一方对另一方的实际控制或实质性影响的关系。换言之,即使不是前述的明确关联方,但是只要达到实际控制或实质性影响的关系,则该种交易本质上仍是关联交易,仍应披露或识别。

当然,我们不建议公司无限扩大关联方的范围,成本与收益一直是商业决策必须考量的因素。公司应当结合业务和岗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拟定重点岗位和人员的关联方披露范围,可以进行分级并辅以不同强度的内部控制措施。企业还可以建立信息披露承诺函、关联方决策回避等制度。

2、交易类型

实践中,关联交易通常存在众多形式,《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八条不完全列举了如下十一种常见的情形:

第八条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许可协议。

(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实践中,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务合同等交易类型是违规关联交易的高频类型,而且常常与公司内部控制权争议相伴,此时就需要通过《公司法》以及《合同法》两个维度来综合性处理这一争议,即一方面可以通过《公司法》请求部分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的损害加以赔偿,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合同法》请求撤销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

如在【(2019)粤01民终11290号】一案中,原被告为同一家公司的股东,各持有50%股份,原告认为公司与被告关联公司的交易损害了公司利益,以此为由起诉,要求法院跟据《公司法》第21条规定判令被告赔偿因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而在【(2019)浙01民终9301号】一案中,原告在其新股东的要求下,以关联交易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撤销由原董事长批准且存在明显关联关系的租赁合同,则适用了《合同法》的规定。

第92届奥斯卡金像奖的最佳影片《寄生虫》中,朴社长一家缺乏基本的关联交易的内控机制,以英语家教老师金老师介绍开始,引发一连串的关联交易,最终酿成了二个家庭的悲剧。而现实中的企业,因关联交易带来的生存危机比比皆是,我们建议,企业应建立健全一套可以有效识别关联关系、综合评价关联交易类型,并针对不同风险级别配以相应措施的内控制度。

最后,关联交易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如关联交易不正当性该如何认定?关联交易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究竟如何认定?关联交易的相对方可否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债权人如何通过诉讼的方式处理关联交易?这些问题在实务中观点各一,星瀚将持续关注并进行系列讨论。

注释:[i]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20修订)》[ii]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iii]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iv]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v]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vi] 第216条第(二)项: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vii] 第216条第(三)项: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viii] 第216条第(一)项: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作者:卫新、徐元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