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刷到短视频的几分甚至是几秒里,是什么吸引你的视线停留?
在《自媒体账号归属何方?主播达人与MCN机构纠纷下账号归属的探讨》一文中,我们讨论了自媒体账号有一个显著特点,即账号带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在内容上,自媒体账号内容高度依赖达人,账号产生的经济价值主要基于达人本人的劳动、智力成果和个人魅力。
而这些劳动、智力成果的集中表现之处正是账号内容。
那么,主播达人与MCN机构解约后,这些带有强烈人身属性的账号内容又该如何处置呢?是保留,还是删除?本文以下将展开讨论。
在主播达人解约纠纷的背景下,账号内容具有三大法律特性: 第一,创作内容的著作权属性; 第二,主播达人出镜的人格权属性; 第三,不附随账号的独立性。 1. 创作内容的著作权属性 账号内容,根据其具体文字、图片、视频等具体形式可作为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录像制品等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 (三)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例如在(2018)京0491民初1号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短视频可作为视听作品(类电作品)予以保护: 作品具有独创性,应当具备两个要件:1.是否由作者独立完成;2.是否具备“创作性”。而基于短视频的创作和传播有助于公众的多元化表达和文化的繁荣,故对于短视频是否符合创作性要求进行判断之时,对于创作高度不宜苛求,只要能体现出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即可认定其有创作性。故法院认定案涉短视频具备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构成类电作品。 2. 主播达人出镜的人格权属性 主播达人的账号内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由其本人出镜,以此来增加粉丝的黏性。而主播达人出镜就意味着,内容中包含了主播达人的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受到《民法典》中对肖像权的保护。除此之外,当然也受到了《民法典》对姓名、声音权利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3. 不附随账号的独立性 在《自媒体账号归属何方?主播达人与MCN机构纠纷下账号归属的探讨》中,我们讨论了,自媒体账号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虚拟财产,其实际上是互联网平台将其所有的账号给予用户使用,用户享有的是账号的使用权。 但账号内容并非是互联网平台所有并给予用户使用的,相反,是用户自行制作、上传或发布于互联网平台的,其本质是用户授权许可互联网平台进行复制、存储、信息网络传播,是一种授权许可关系,与账号权利并不相同。 例如在微信的《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第9.3条中明确: 你使用本软件及服务过程中上传、发布的全部内容,均不会因为上传、发布行为发生知识产权、肖像权等权利的转移。与此同时,你理解并同意腾讯为实现产品目的,对你发布的特定公开非保密内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予以存储、向有关用户播放、供有关用户获取及再次使用等。 因此,账号内容具有其一定的独立性,并不附随账号。 这也就意味着,即便在账号纠纷中已经确认了账号的权利归属,账号内容并不当然的附随账号而归属于账号权利人。 因此,当账号权利人与视频相关权利人不一致时,争议也随之而来,而争议的核心就是——账号内容应该删除还是保留? 结合上文账号内容的法律属性,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两个问题: 谁是著作权权利人?谁是人格权权利人? 如果著作权或人格权的权利人与账号权利人不一致的,就意味着著作权或人格权权利人有权向账号权利人主张删除账号内容。 (一) 谁是著作权权利人 对于图文而言,作者因创作作品而原始取得作品的著作权,这是著作权归属的一般规则。当然,法律并不禁止各方通过约定转让或许可著作权权利。 对于视频而言,由于视听作品需要多名作者在制作者的投资和组织之下完成的特点,因此法律作出了特殊的规定,著作权归属以当事人约定为优先,无约定时归制作者。如独创性高度不足够构成作品的,则由首次制作录像制品的录像制作者享有录制者权。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结合上述分析,账号内容的著作权权利人应当先看约定,无约定时看作者/制作者。 1. 有约定时 在网红经济的大背景下,一般因MCN机构具有更为优势的商业地位,往往会在经纪合同中约定自媒体账号内容归属于MCN机构或许可MCN机构使用。 但如主播达人的商业地位更高,账号内容高度依赖主播达人的创作,或者MCN机构对主播达人的管理较为松散,经纪合同中也会约定账号内容归属于主播达人。 2. 无约定时 对于图文来说,仅需要判断文字、图片的作者是主播达人团队还是MCN机构团队的,即可判断哪一方是原始著作权权利人。 对于视频来说,则需要多说两句。法律规定,视听作品归属于制作者,而录像制品归属于录像制作者。此处的制作者,都是指负责组织、投资视频的制作并对其承担责任的个人或实体。因此需要从①组织、②投资、③承担责任三个角度判断主播达人还是MCN机构是视频的制作者。 常见的情况下,如账号内容高度依赖主播达人的创作,主播达人往往一手操办了文案、剧本、摄制、人员等各环节并承担了成本,在此情形下,主播达人理所应当视频的制作者;如MCN机构负责了摄制、场地、人员等各个部分并承担了成本,主播达人仅仅只出了个镜,那么MCN机构应当为视频的制作者。 (二) 谁是人格权权利人 毫无疑问,人格权权利人应当为自然人。一般而言,主播达人自然是账号内容的人格权权利人。 但在经纪合同中,往往会约定主播达人将全部人格权权利授权MCN机构使用。此时,该等授权的使用期限就变得非常重要。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权利人可随时终止许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经纪合同期限内的人格权使用,一般认为主播达人与MCN机构实质上达成了关于人格权许可合同;但在经纪合同期限届满或终止后,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外,否则均认为人格权许可合同已经解除,如MCN机构继续使用含有主播达人肖像或声音的账号内容,则构成人格权侵权。 可以看出,账号内容争议的根源在于双方是否有明确的事先约定。在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审查约定的权利归属内容情况。而在约定缺位的情况下,对于主播达人而言,由于出镜的特点,往往具有比较主动的地位,可以通过人格权或者著作权对账号内容主张权利;对于MCN机构而言,则需要考察是否为实际上的著作权权利人,方能对账号内容主张权利。 账号内容争议实际上是自媒体账号归属纠纷后的余波,更多时候,是主播达人作为合作签约时的相对弱势方,在解约后为捍卫自己合法权益、防止被进一步侵害而采取的措施。 MCN机构与主播之间存在的合作关系,并不代表可以当然地、随意地使用主播达人的劳动智力成果和肖像声音。 网红经济发展至今,无论是主播达人还是MCN机构都应该对账号内容、主播达人的肖像和声音、创作的劳动智力成果有较为清晰的认知。在珍惜权利、尊重权利的前提下,为了避免双方风险,应通过事先约定的方式,明确账号内容的权利归属、使用方式、使用期限等细节。同时,考虑到主播行业流动性较大,也应注意可事先约定双方合作关系结束后,账号内容的具体处理方式。 ---------- 1、类电作品,《著作权法(2010修正)》第三条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法(2020修正)》修正为视听作品。
作者:胡至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