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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体育法草案公布,对比一审稿究竟发生了哪些变化?丨星瀚体育

202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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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8日,体育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去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体育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在广泛征求意见后,二审稿更加积极地回应了人民群众对于体育事业的新要求与新期待,并针对多项社会关切问题作出了规定。那么,《体育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相较于一审稿究竟作出了哪些主要修改呢?

取消国家体育节,设立体育宣传周

一审稿第八条曾将每年的8月8日(即全民健身日)设置为“国家体育节”,并应发了社会热议。而作为对于社会关切的回应,此次二审稿将一审稿第八条整体移动至第十五条,取消了“国家体育节”的表述,并将全民健身日所在的那一周确定为“体育宣传周”。

保障弱势群体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

保护老幼病残等弱势群体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是一审稿的一大特征。而此次二审稿在此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完善:如二审稿第二十三条特别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安全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便利和保障。”第二十九条新增第二款规定“病残等特殊体质学生的体育科目考核,应当充分考虑其身体状况。”第八十一条新增第二款规定“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有效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的无障碍需求。”

强调学校应提供充分的体育课程及资源

一审稿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并保证体育课时不被占用。但根据征求意见以及学校体育的现状,学校体育工作者不应仅仅满足于解决体育课“有无”的问题,而是需要解决体育课、体育资源是否充分、齐备的问题,特别是在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特别是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受到监管政策影响的情况下。因此,二审稿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特别作了调整,规定学校必须“开齐开足”体育课、“配足”合格的体育教师,“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

关注退役运动员专业、就业、创业

为退役运动员提供就业、创业帮助与保障是保障运动员合法权益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不让运动员“流汗流血又流泪”,二审稿第四十五条特别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退役运动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为退役运动员就业、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也特别强调“学校优先聘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学、训练活动。”

增设“体育产业”章节

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体育产业不断涌现出新的业态,带来了许多治理难题。而现行《体育法》缺乏对于体育市场、体育产业的规定,人们希望立法机构在修法的过程中能够增设相应条款。一审稿公布后,我们发现一审稿并未设置独立的章节,仅在第十条等有限条款中提及了体育产业的有关内容。为此,许多专家学者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作为对于社会关切的回应,此次二审稿特别增设了“第七章 体育产业”章节,并就体育服务、体育制造、职业体育制度建设、区域体育产业协调互动、体育产业人才培养等关键问题做出了规定。

调整体育仲裁受案范围

体育仲裁是此次体育法修法的重点内容,而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及管理机构则是体育仲裁制度的核心内容。

结合各国实践经验,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受案范围仅包括反兴奋剂纠纷、运动员注册纠纷、运动员参赛资格纠纷、运动员转会纠纷等,广义受案范围则在狭义范围的基础上包括经纪合同纠纷、转播权合同纠纷、赞助合同纠纷等。一审稿第七十六条对于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的规定较为简单,对于运动员注册等纠纷则没有作出规定。而二审稿则回应了这些问题,在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将“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纳入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此外,考虑到法律衔接问题,二审稿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调整了表述,但仍然将商事仲裁与劳动仲裁排除在体育仲裁的范围之外。

调整体育仲裁的管理机构

一审稿第七十七条规定,“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依照本法组织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指导其制定体育仲裁规则。”但此次二审稿第九十条则规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直接依法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制定体育仲裁规则。同时,二审稿删去了仲裁员资格、仲裁庭组成程序、回避程序、审限及延长程序等具体规定,相关事项应当由体育总局在“体育仲裁规则”中予以明确,保证新《体育法》的稳定性。

以上是对于《体育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修改内容的简单解读。我们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努力下,新《体育法》能够妥善回应各方关切、处理好体育产业面临的各类问题,并为中国体育事业的健康、长远发展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作者:徐元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