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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机构如何在特殊时期处理好会员的会籍问题丨星瀚体育

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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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线下健身机构作为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可能因为政府强制措施而关停;即使没有面临强制措施,部分健身机构也会鉴于防疫压力而主动选择暂停营业。此外,坚持正常营业的健身机构其效益势必下降,因为消费者会顾虑疫情因素选择减少外出…… 

在此情况下,对于资金雄厚的大机构而言,或可支撑其暂停营业直到疫情好转或结束,但对中小型健身房或健身工作室来说,经营压力陡增。不仅如此,疫情之下,会员也有主张自身权力的诉求,例如:要求解除合同、主张退会退课;或是希望延长会员期限、弥补不能健身的损失……在这艰难时期,各方该如何合法、合理的维护自身权力,还需细细思量。 

健身机构决定永久关停后的会籍处理 

01 健身机构的责任承担 

如果健身机构迫于各种压力,决定永久关停,此时健身机构与会员签订的会籍合同或私教合同事实上已无法履行,会员有权依据合同要求健身机构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或法律的规定进行赔偿。相应的,健身机构则寄希望于通过主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来减轻甚至免除自身的责任。 

根据上海高院课题组在《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一)》所述,疫情环境下,政府的防控措施原则上可理解为不可抗力,其他地方的高院基本也持同样的观点。所谓“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健身机构若要适用这一规定,应当及时通知其会员、避免进一步损失、并提供相应证据(如政府部门出具的书面材料等)。如适用不可抗力,健身机构可在不可抗力的影响范围内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是,不可抗力发生前的迟延履行不在此列。此外,我们认为,健身机构很难以此为由全部免除其责任,法院更可能仅是酌情部分免除健身机构的责任,原因如下: 

第一,政府管控措施通常要求暂时关闭部分公共场所,并不当然导致健身机构永久停业,这种情况下要求全部免除责任似不合理。 

第二,众多中小健身房、健身工作室时常处于经营不善的状态,此次疫情可能是引发停业的导火索,但未必是主因或者唯一原因。同时,健身机构在举证上层面也存在一定难度。 

第三,坊间大多主张类比适用“非典”时期的相关规定,但是此次疫情迁延时日尚短,政府措施从出台至今尚不足月(不计算法定假期)。相反,如果防控措施一直延续至更长的时间,我们认为彼时健身机构主张全部免责更为合理。 

相较而言,疫情导致的健身市场波动可能更符合情势变更,即《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的“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同时,政府措施不构成不可抗力、但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时,可以参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但是在适用程序上存在一定难度。如果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且在此种变更合同已无必要的场合,会根据公平原则适当调整健身机构的责任。 

综上,我们认为健身机构的违约责任可能会得到适当减轻,但是仍然应当承担诸如退费、赔偿损失等责任。结合业内常用条款,一般主要就期限内的会员期限/次数或者课程剩余部分进行退费。 

此外,健身机构的会员合同一般采用“格式条款”,往往会在合同中写有“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或类似内容。就此类概不退费的约定,法院一般适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认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健身机构)利用该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且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进而判决该条款无效。换言之,此类条款对于会员往往没有实际约束力,健身机构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自身责任。倘若健身机构事先通知会员,且将重点条款通过下划线或者加粗的方式突出显示,在合同中亦添加诸如“会员已仔细阅读上述重点条款并得到健身机构方的充分提示”的确认项,则可能避免上述条款无效的窘境。 

02 会籍剩余期限该如何计算? 

首先需要考虑合同中的约定。一般而言,会籍合同中会就节假日暂停服务做出约定,这也属于合理范围内。若会员以健身机构没有事先说明为由主张此为无效格式条款,实践中存在一定难度。此时,可能需要将假节日的部分时间从剩余期限中扣除。 

相反,若健身机构在会籍合同中明确承诺全年无休,则应根据具体案件中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合同目的实现或当事人行使权利的实际影响来确定,即健身机构因疫情防控措施而关闭的具体时间。 

上述时间可以参考合同履行地(健身机构所在地)或当事人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或者上海市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起止时间。同时,健身机构的通知内容以及同会员就此事项的沟通内容,同样可以在案件中用于确定具体起止时间。类似的,地方重大新闻报道同样也可以用于参考。 

03 健身机构能否要求会员就附赠课程支付对价? 

实践中,很多健身机构为促成客户签单,会在会员合同中一并向会员提供一定的免费私教课程。通常情况下,健身机构会在会员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已上的免费课程按照每节课原价计算”。但是实践中,法院会以该条款合约是健身房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加重了会员作为接受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也没有采取合理方式提请会员注意该条款为由,判决该条款无效。换言之,此类条款对于会员而言无实际约束力。会员通常无须支付相关课程款项。 

如果存在会员多次购买课程、得到赠送课程但是未用完全部次数的情况,法院可能会支持会员要求先抵充部分赠送课程的请求。 

04 若会费享受打折优惠的,退费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 

合同解除后,在计算退费时,一般需要扣除已经发生的教育培训费。从公平原则以及损害填平的角度出发,退费应当按照实际成交的价格进行。换言之,法院不会支持会员按原价退赔的主张。 

会员/学员主张解除合同,健身机构该如何处理 

01 会员/学员是否可以任意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及《九民纪要》相关规定,在解除合同时,法院均需要在个案中考虑合同目的是否受到根本性影响。换言之,会员或学员不能随意主张解除合同,须证明合同目的已受根本影响。 

一般而言,健身会员合同的主要目的为在一定期限内获得可预期的、稳定的并可以用于开展身体锻炼活动的场所或设施,并可能包含就某一领域运动获得专业指导、监督及保护的目的。 

就会籍合同以及健身课程合同而言,判定合同目的是否不能实现可以综合考查以下因素: 

第一,疫情迁延时日尚短。即便是一些有时间期限的课程,也可以通过延期履行而实现合同目的,解除合同似无依据。 

第二,核心服务内容是否缺失。例如,某项服务内容(如高档的游泳池)是会员选择签订合同的主要因素,并且在合同签订时为双方所知晓的,健身机构虽然正常开放一般区域但是无法提供该项服务内容时(如关闭游泳区域),可能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第三,履行违约金额在总对价中占比。例如,健身机构提供的不符合约定的某项健身课程或者私人教练服务的价值占全部合同金额的大部分,可以认为构成根本违约。相反,如果该内容在合同中仅占小部分或者没有在合同对价中得到体现的,很难认为构成根本违约。 

当然,其他诸如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约定履行方式等因素同样也是判断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的因素。 

结合司法实践,无论适用不可抗力亦或是情势变更,对于部分不能履行或者一时不能履行的合同,法院原则上不会直接判决解除合同,而是会考虑引导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采取替代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等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倘若有会员提出解除合同的,我们建议健身机构可以这样操作: 

第一,作为服务行业,与客户保持沟通最为重要。健身机构首先应当就相关事项向会员进行说明,争取会员的理解,同时也能够安抚会员情绪。而这些沟通内容,也能够为日后或有的合同纠纷中用作证明材料。 

第二,作为健身行业,维持会员高留存率较为重要。就此事而言,健身机构可以主动提出一些替代措施以维持用户粘性,比如相应延长客户期限、和学员商讨是否可以转为线上健身指导或者提供其他优惠措施等。 

第三,如果会员仍然主张解除合同并退款,若其要求公平合理,健身机构可以参考前文提及的一些退款标准主动向客户退款。一方面可以保持良好的品牌声誉,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诉累。 

02 会员是否可以要求健身机构延长会员期限或提供其他替代措施? 

我们认为,会员有权就会员期限延长向健身机构提出主张。 

若政府防控措施构成不可抗力、且未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原则上应考虑引导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采取替代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等方式履行合同义务。通常而言,不可抗力所能产生的法效果仅限于全部或部分免责以及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的法定解除权,并不能够产生基于公平原则对合同内容直接进行变更的法效果。但是实践中综合双方协商、法院调解以及健身房维持会员存留率等因素,会员期限延长的要求一般能够得到满足,这也是业内比较常见的做法。 

若适用情势变更规定,人民法院可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对合同进行适当变更,如合同标的数额的增减、标的物的变更、价格的调整、履行方式变换等。在健身会员合同中,可以表现为部分款项的退还、会员期限的延长、场馆使用次数的增加、相应课程的折扣以及部分费用的优惠等方式。此时法院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选择最为合适的替代方案。 

结合前文,无论适用不可抗力抑或情势变更,均无法完全阻却会员要求健身机构延长会员期限或提供替代措施的权利。 

03 对会员提出要赔偿的,是否有依据,如何处理? 

结合前文所述,在健身机构主动提供会员延期或者其他替代措施的情况下,会员若提出其他赔偿主张很难得到支持。如果满足合同解除条件的话,会员可以就合同未履行部分主张退还相应款项,退费标准可以参照前文相关部分。同时,在一些情况下,健身机构也可以主张适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的规定来减轻自身的责任。 

如果健身机构计划疫情后开业的,现在应当履行哪些工作?

整体工作思路与前文应对客户解约请求类似,但也存在一定不同。 

第一,及时通知客户相关情况。如果之前没有发出通知的,应当及时通过各种渠道,如短信、电话、微信群、QQ群等途径,及时向会员补发相关通知,说明相关情况,以及暂定的后续安排。这既是健身房援引不可抗力进行抗辩、获得免责的程序性前提,也是就通知后引发的损失扩大不承担责任的基础,还是认定相关法定事由起止时间的重要参考。 

第二,及时搜集并向客户公布相关政策文件,包括并不限于政府主管部门、职能部门、检验检疫机构等出具的官方通知、公告,具有公信力的新闻媒体(尤其是官方媒体)的报道等。 

第三,必要时,可以适当解释作出该决策的原因,争取会员的理解。具体而言,可能有以下理由:(1)健身机构响应政府防控措施而选择暂时停止经营的;(2)健身机构因无法落实防疫物资或防控举措而选择暂停提供部分服务的;或者(3)因疫情本身影响而带来的其他不属于不可抗力的非商业风险。 

第四,尝试提供线上服务,此举既能够提高用户粘性、维持会员留存率,又能够给用户以信心、认为健身机构不会“捞一笔就跑”,减少会员要求解约、退费的可能性。如果发展成熟,则可以适当拓展线上健身服务业务、开拓市场。 

第五,必要时健身机构可以主动提出延长会员期限的服务,向会员展示健身机构的诚意。此举同样可以维持用户留存率,同时可以减少会员大规模要求解约退款引发的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毫无疑问,疫情带来的影响尚未得到完全体现。随着防疫形势的变化,健身合同的履行情况也会受到更加严重的影响。 

上述结论也可会随着局势的发展而有所不同。但是无论如何,面对如此严峻的情况,我们建议有关从业人员尽早准备、及时通知、保存证明,以应对局势发展。

作者:徐元昊